浦東新區法規,是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在浦東新區實施的法規。
背景
2020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浦東開發開放30周年慶祝大會上表示,將賦予浦東改革開放新的重大任務,要求浦東成為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開路先鋒、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排頭兵、彰顯「四個自信」的實踐範例[1]。2021年4月,中共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支持浦東新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並於當年7月正式對公眾公布。該《意見》提出,擬建立完善與支持浦東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擬比照經濟特區法規,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足浦東改革創新實踐需要,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作變通規定,在浦東實施。[2]
立法授權
起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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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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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 | |
現狀:施行中 |
2021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報送請示稱,建議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提請審議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加強法治保障的相關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起草了《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經過國務院同意,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2021年6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做出了個別文字更改。
6月10日,該決定獲常委會表決通過,並於當日實施。該決定授權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浦東改革創新實踐需要,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制定浦東新區法規,在浦東新區實施;該決定要求,根據該決定製定的浦東新區法規,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報送備案時應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作出變通規定的情況[3]。
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票通過並公布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承接全國人大授權,填補上海市現有地方法規制度有關浦東新區法規的空白,並就上海市、浦東新區兩級人大和政府參與浦東新區法規立法及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立法保障工作做出原則性規定[4][5]。2021年7月29日,浦東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的決定》,對於浦東新區參與浦東新區法規起草工作及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工作做出原則性規定[6]。
立法工作
2021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通告,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需求項目[7]。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分別就《上海市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規定(草案)》《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定(草案)》徵求公眾意見[8][9]。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規定》表決通過。該法規為001號浦東新區法規,也是以浦東新區命名的首部法規。[10]
參考來源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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