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選官(古典拉丁語:[ˈprajtoːr],又拼作prætor),亦譯為副執政官、裁判官[1]、民政官、法務官[2] 、執事官,是一項古羅馬政府的頭銜,通常授予擔任以下公職的人:陸軍指揮官(通常會授予戰時指揮官,較少授予在軍隊集結前的指揮官),或民選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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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執政官叫做國家軍隊之領導人的。他認為這個字包含相同的基本部份,就像動詞praeire(praeeo: "走在前,前導,引路")。執政官指揮權的期間與職務,可以恰當地被稱為前導大權(Praetorium)。裁判官也是官職的頭銜,在拉丁文當中:而且它是名字,李維給予亞該亞人的將軍(strategus)的。
裁判官職位
副執政職位是原始地第三執政官職位的一種,而且副執政的主要職務,是執政官職務的一部份,根據西塞羅的說法,他們也被稱為正在開庭的法官(judices a judicando)。[3]副執政有時指揮國家的軍隊;而且當執政官隨大軍出征而不在時,他行使他們的職務,在城市之內。他是有座椅資格的長官,而且他有統治大權,因而所以是主要長官之一:但是他對執政官負有尊敬與服從的義務。他的官職標識是六位刀斧手(lictor)。在較晚的期間,副執政僅有兩位刀斧手在羅馬。副執政職位,已最初給予先前年份的執政官,就像出現的來自李維。L.帕皮里烏斯是副執政,擔任執政官之後。
第一位副執政,在公元前356年誕生,而且它僅在貴族選出。因為被迫與平民分享執政官職位,所以元老院創設這項新的職務,作為對貴族的一種補償。直到公元前337年,沒有平民被指派為副執政。在百人會議中,副執政被稱作同僚執政官(collega consulibus),並以此名義選舉。在執政官選舉中,執政官最先被選出,其次為副執政。
在公元前246年,產生了第二位副執政,其職責是去審判一切外事糾紛,諸如外國人之間,或外國人與羅馬公民之間;因此他被稱為「外事裁判官」或羅馬民選官(Praetor Peregrinus)。另一位副執政於是被稱為「內事裁判官」(Praetor Urbanus,qui jus inter cives dicit,「他的權力在人民當中裁決」),有時簡稱城市副執政與羅馬城副執政(Praetor Urbis)。[4]這兩位副執政透過抽籤來決定哪一項職務由他們分別地執行。如果他們之中一人統率軍隊,則另一人在羅馬城之內執行兩位的全部責任。有時副執政的軍事統帥大權被延長為兩年。
城市副執政,它是在羅馬諸職官名銜中第一位被特殊命名的副執政。就如其職務名稱所暗示的那樣,他的責任限制他在羅馬。作為職責之一,他僅能離開城市一次且不超過十天,去參加敬阿波羅神節(Ludi Apollinares)的監督工作。他也是司法審判的主要長官,羅馬法的發展與改良,在絕大的程度中要歸功於其連署的副執政的諭令佈告。
附加的裁判官與他們的責任
當國家的領土,已延伸超過遠在意大利界限之外時,新的副執政被產生。於是兩位副執政被列入,在公元前227年,為了西西里與薩丁尼亞的管理,而且又兩位被添加,當兩個西班牙的行省已形成時,在公元前197年。當有六位裁判官時,兩位留在城市,其它的四位則外出。元老院決定他們的行省,被分配的,在他們當中,透過抽籤。他的司法職務解除之後,在城市中,副執政通常具有行省的管理權,帶著資深裁判官的頭銜,而且有時帶著資深執政官的頭銜。盧基烏斯·科爾內利烏斯·蘇拉增加裁判官的數目至八位,凱撒提高它隨後地至十位,然後十二位,然後十四位,而且最後地至十六位。奧古斯都烏斯幾項改變之後,固定數目在十二位。在提比略的統治下,有十六位。兩位裁判官被克勞狄一世所指派,為了有關於寄託之物(Fideicommissa)的事件,當公務在法律的那個部門,已經變得相當可觀時,但是提圖斯(Titus Flavius)縮減數目至一位;而且涅爾瓦增加一位裁判官,為了麻煩事件的決定,在菲斯庫斯家族與個人之間。
瑪爾庫斯·奧列里烏斯根據卡披扥里努斯山的檔案庫(M. Ant. c10),指派一位副執政,為了麻煩事件,關於監督(tutela)的問題,一定曾經發生過的,在龐波尼烏斯(Pomponius)寫下之後。[判例彙編]([PANDECTAE])。副執政的主要責任是司法的,而且它顯示出,即它被發現是需要的,時時去增加他們的數目,以及去指定他們負責審判的特殊部門。
有時候,特殊的責任已加諸在他們身上,就像在外事副執政(公元前144年)的案件中,它被元老院議決所委任,去監督某些水道修復,以及去防範水的不恰當使用。
城市副執政與外事副執政兩者,皆具有裁定權(Jus Edicendi),而且他們的職務,在這方面,並未顯現出曾經被限制,在帝國權力的建立上,雖然它一定曾經逐漸地被約束,當帝國的體制與敕令的使用,變得普通的時候。這兩位副執政之管理的界限,被城市的轄區的(Urbanae Provinciae)任期所表示。
副執政的主要司法職務,在民事事件中,包括在給予仲裁(judex)。它是僅僅在財產之禁令的案件中,亦即他決定以即決的方法。法定程序,在副執政之前,被技術上地說成是名正言順(in jure)。
副執政也擔任犯罪事件的審判。這些是常期查詢(Quaestiones perpetuae),或者審判,為了貪污(Repetundae),賄買官職(Ambitus),大逆(Majestas),與瀆職(Peculatus),它們,當有六位副執政時,已指派給四位,從數目中挑出。蘇拉增添至這些查詢(Quaestiones),諸如謊言(Falsum),兇手與毒殺(De Sicariis et Veneficis),以及忤逆(De Parricidis)的,而且為了這目的,他增加兩位,或者根據某些記載,四位副執政,就龐波尼烏斯與其它作家的記載來說,並不同意,在這點上。在這種時機上,副執政主持,但是一個團體的法官,透過投票的多數,決定被控告者的定罪與開釋。
裁判官當他審判的時候,坐在象牙椅(sella Curulis)上,在法庭中,它是法院的一部份,它已撥給副執政以及他的陪審法官與朋友,而且與無靠背凳相反,或者部份被法官所佔的,以及其它出席的人。但是副執政能夠作許多行政上的裁斷,在法院之外,或者就像它已表達來自一樣水平(e plano),或者來自地位平等(ex aequo loco),它的開庭期與來自法庭之上(e tribunali),或者來自地位優越(ex superiore loco)相反:舉例來說,他能夠,在確定的案件中,給予有效性至解放奴隸(Mmanumission)的裁斷,當他是在外時,就像正在他的路途到浴室或到劇院時。
其他
一個曾經被趕出元老院的人,能夠透過被任命為副執政恢復他的地位。薩盧斯特(Sallust)就曾透過這種方法被任命為副執政。
在羅馬帝國中,副執政便以不同的數目存在著,直至帝國晚期。
參考條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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