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是江西省的檢察機關,成立於1951年3月,現任檢察長為田雲鵬。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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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 | 田雲鵬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江西省法律監督機關 |
行政級別 | 副省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北京東路222號 |
對外官網 |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
機構沿革 | |
前身 | 江西省人民檢察署 |
歷史沿革
1951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決定成立江西省人民檢察署。時任公安廳長王卓超兼任檢察長。同年3月,王卓超領導召開江西省人民檢察署檢察委員會議第一次會議,宣布成立江西省人民檢察署,下設辦公室、反革命案件檢察科(第一科)、普通刑事案件檢察科(第二科)、行政訴訟與民事案件檢察科(第三科)。1951年9月1日,檢察署正式辦公並啟用印鑑,辦公地址設在南昌市上營坊12號。1952年10月,遷至一緯路3號。1953年1月遷至北湖路25號。
1955年1月1日,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1954年12月4日的通知,改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委員會議改為檢察委員會。設置辦公室、一般監督處(一處)、偵查處(二處)、偵查監督處(三處)、審判監督處(四處)和人事處。1955年6月,檢察院遷至第四交通路(後改稱北京西路)省人民政府大院,新建辦公樓。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江西省各級檢察機關都先後停止工作。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三條,規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1979年1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正式恢復重建,內設刑事檢察處(一處)、法紀檢察處(二處)、監所檢察處(三處)、經濟檢察處(四處)、人事處、研究室及辦公室。1979年10月5日,啟用新印章[1]。
歷任領導
- 歷任檢察長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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