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
违法犯罪记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犯罪記錄[1]:42又稱刑事犯罪記錄(英文:Criminal Records)是司法體系對個人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是存放於國家機關、使用於特定用途的個人信息[2]:244。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有犯罪記錄的人並不一定曾被監禁。在中國大陸,該詞與前科混合使用[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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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德國通過《聯邦議會條例》,建立統一犯罪登記、查詢制度。1920年、1926年分別頒布《犯罪登記條例》,完善相關制度。美國以1996年梅根法案為代表建立一整套的犯罪信息登記和公告制度[2]:240。
性質輕微的如偷竊、被驗出醉酒駕駛但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等輕微犯罪的案底,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會,獲公眾接納。不過,一些嚴重的犯罪並對公眾構成威脅如殺人、強姦等,這些人的案底一般無法消除,出獄後因有案底也難以重新投身社會。
各地情況
在香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要符合3項所有條件才可以聲稱無案底,包括:
- 罰款不超過一萬或監禁3個月
- 在此以前不曾被定罪
- 經過3年時間並未再被定罪
目前,中國大陸司法體系中,「犯罪記錄」與「前科」一詞混用。現行法律、法規有較為全面的前科制度體系,對具有前科者的資格剝奪、限制有極為全面和嚴厲的規定[1]:42。同時,沒有統一的犯罪信息登記、查詢、保管和披露制度。相關規定零星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之中[2]:2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3]
一個人將被留有犯罪記錄[4],如果他:
- 在新加坡被判犯有可登記罪行;
- 因在馬來西亞法律範圍內犯下的罪行而被定罪,並可根據馬來西亞法律進行登記;
- 被命令從新加坡或馬來西亞驅逐、驅逐或驅逐出境; 或者
- 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以外的任何地方被定罪或被命令驅逐、驅逐或驅逐出境,這些細節由該地方的相關官員或當局提供。
在澳大利亞,個人可以申請查看自己的犯罪記錄,某些組織可以代理他們申請。犯罪記錄在澳大利亞有廣泛的用途,包括就業篩查、志願工作、準備出庭、簽證申請、槍支許可或滿足特定法定要求。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國家犯罪記錄:
- 他們當地的警察局。
- 澳大利亞刑事情報委員會 (ACIC) – 認可的組織,例如僱傭機構或商業背景調查服務提供商。 ACIC 認可機構的列表可從他們的網站獲得。一些商業供應商允許在線申請、實時響應和在線驗證。
兒童相關工作篩查(The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專門用於篩選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工人和志願者,是針對那些犯罪記錄被認為對兒童構成高風險的人的專門檢查。
參見
- 更生
- 洗底,不是銷毀刑事紀錄,只是官方文件上不再提起而已。前科素行可作為警方辦案依據,司法官在量刑時對「累犯」的認定標準,以5年為基礎,若5年內不再犯,警方在行動電腦資料處理時就不應列入有前科顯示[5]。
- 改名契、人間蒸發
- 此條例只可以於某種情況下防止定罪記錄被揭露,而不能令以往定罪記錄得以清除。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銀行家、基金經理、信託人、保險經紀、董事、保安員、出納員、現金收款員、國家公職人員、國企職工等,部份或全面禁止有案底人士擔任(例如香港法例第408章《建築師註冊條例》,規定擬申請註冊成為建築師人士只要「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判刑事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緩期執行,而該罪名可能損及建築師專業的聲譽」,其申請可被駁回)。
- 輕罪
- 重罪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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