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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记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案底又稱刑事犯罪紀錄(英文:Criminal Records),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有案底的人並不一定曾被監禁。
性質輕微的如偷竊、被驗出醉酒駕駛但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等輕微犯罪的案底,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會,獲公眾接納。不過,一些嚴重的犯罪並對公眾構成威脅如殺人、強姦等,這些人的案底一般無法消除,出獄後因有案底也難以重新投身社會。
在香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要符合3項所有條件才可以聲稱無案底,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1]
一個人將被留有犯罪記錄[2],如果他:
在澳大利亞,個人可以申請查看自己的犯罪記錄,某些組織可以代理他們申請。犯罪記錄在澳大利亞有廣泛的用途,包括就業篩查、志願工作、準備出庭、簽證申請、槍支許可或滿足特定法定要求。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國家犯罪記錄:
兒童相關工作篩查(The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專門用於篩選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工人和志願者,是針對那些犯罪記錄被認為對兒童構成高風險的人的專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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