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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的條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成果,在1995年1月生效。早年簽訂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為商品貿易提供多邊貿易體制,而GATS則將多邊貿易體制擴展至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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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世貿組織基本原則之一的最惠國待遇也適用於服務貿易總協定。然而,成員在加入世貿時,可就這一規則提出臨時豁免。
世貿組織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始於1986年。在此前,公共服務,如醫療保健、郵政服務、教育等不包括在國際貿易協定中。大多數這類服務通常被歸類為國內活動,其貿易難以跨越國界。但事實上,以教育服務為例,只要大學向國際學生開放,已可視為服務貿易出口。
一些服務行業,特別是國際金融和海運,實際上已開放了幾個世紀,因這正是這些服務的本質。另一方面,其他主要行業近幾十年來發生了根本性的技術和管理變化,進入這些行業的壁壘逐步降低,私營企業的參與不斷增加。而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使更多服務可在國際間進行,包括各種商業活動,如醫療、遠程教育、工程、建築、廣告和貨運。
雖然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目標是消除貿易壁壘,但成員可以自由選擇哪些行業要逐步開放;某種行業將屬於哪種模式;以及在特定時間內作何種程度的開放。成員的開放承諾如「運轉的齒輪」,即承諾是單一方向的,承諾一出就不應退回。不過,協定第二十一條允許成員撤回承諾,美國和歐盟已經使用這個權利。2008年11月,玻利維亞通知,將撤回其保健服務的承諾。
一些行動主義者認為,服務貿易總協定可能削弱了政府對規範商業活動的能力和權威,其效果等同向商業利益屈服而犧牲公眾利益[1]。
服務貿易總協定涵蓋跨境服務的四種供應模式:
標準 | 提供者所在地 | |
模式1:跨境供應 | 服務在當地交付,而該服務由另一成員領土而來 | 服務提供者不在當地 |
模式2:境外消費 | 服務消費者來自當地,而服務交付於另一成員領土 | |
模式3:商業存在 | 服務提供者在當地設業,並在當地提供服務 | 服務提供者在當地 |
模式4:自然人存在 | 服務提供者作為自然人在當地提供服務 | |
來源:世界貿易組織文件MTN.GNS/W/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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