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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合夥(英語: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簡稱LLP),香港稱「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是一種獲得有限責任保護的合夥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合夥包括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特徵,它也包含合夥企業的直接管理權特徵。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有限責任合夥的稅比公司稅低。因為此優勢,大多地區只允許少數行業建立此類型的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合夥不同於有限合夥。在有限責任合夥里,所有合伙人都得到有限責任,因此所有合伙人都有企業管理權。有限責任合夥比較適合用來設立知識服務行業的夥伴企業(如律師和顧問),因為在這些行業里,所有合伙人一般都會在此企業工作。
美國的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制度出現於1990年初期。1992年有2個州開始允許有限責任合夥。在1996年,全國的《統一合夥法》批准時,40個州已經在州法中允許有限責任合夥。[1]
有限責任合夥概念出現於1980年代得克薩斯州的房地產和能源市場泡沫。銀行業在此經濟泡沫里損失慘重。為了追回一些損失,銀行起訴了很多顧問。為了保護無辜的顧問合伙人,州政府設立了此合夥法。[2]
中國大陸稱為特殊普通合夥。於2006年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特殊普通合夥應當建立風險基金或職業保險,用來保護其企業。[3]
日本的類似企業類型稱為有限責任事業組合,為2006年商法改革時立法。不同於大多其它國家,有限責任事業組合可以在任何行業里建立,只需在合夥合同指名商業範圍。有限責任事業組合有全部的有限責任,而且在稅收上屬於傳遞實體。類似於其它國家,每個合伙人必須有參與責任的經營權,因此這模式可以有效的被合資公司和小型公司使用,而不適合被不參與經營的投資者使用。[4][5]日本法律不允許律師或會計使用有限責任事業組合,因為這些專家必須使用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形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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