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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在審判案件時的一種斷獄方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春秋決獄是中國古代在審判案件時的一種斷獄方式,司法官根據《春秋》的義理來判斷案件如何定罪。春秋決獄從漢武帝時代開始,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學融合,「禮、法合一」而結束。[1]
西漢初年,政府的法律多數來自秦朝。但隨着歷史發展過於嚴酷的秦法令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隨着儒家思想逐漸得到中央政權的重視,尤其是漢武帝即位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得儒家思想成為正統。
董仲舒曾參與朝廷要職,甚至在隱退回家以後朝廷有案件,廷尉張湯仍會找他參考。[2]董仲舒等人以《春秋》等儒家經典為指導,組織編輯了《春秋決事比》(又稱《春秋決獄》)。此書收錄232個以《春秋》決案的典型案例,以作為判案的參考依據。[3]
「春秋決獄」的核心是「論心定罪」,也就是按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意圖、願望來確定其是否有罪及刑罰的輕重。春秋決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罰,減輕了法律原先的死板性所帶來的弊端,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較為體系的刑罰裁量制度。[6]
但由於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處理,也為後世的「文字獄」等統治者的主觀意願斷案甚至是為懲罰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據。[4]其實際上是擴大了斷案者的主觀判斷影響力,也使斷案產生了一定的隨意性,從而給最終的斷案結果帶來負面影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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