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canon law; ecclesiastical law)泛指整個基督教會(包括羅馬天主教東正教東方基督教的獨立教會以及新教聖公會加爾文教等)在不同歷史時期所制定和編纂的各種規則和章程,是關於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個人的品德、生活守則的一些宗教規則、章程和法規的總和。

字源

教會法拉丁文ius canonici英文canon law),源自希臘文 κανωυkanon),本義為工匠所用規尺,引申為規範、規矩。在教會史上,該詞可指正典(即正式認可的《聖經》卷冊),或從屬某主教座堂的教士名單。該詞亦可以用作指稱基督徒應遵循的符合信仰的宗教、道德生活,故信徒也以此稱呼宗教會議通過的有關法令,後來遂有「教會法」這一專門術語。[1][2]

歷史

從習慣到教令

公元1世紀,基督徒並未為整個教會制定和頒布統一的法規,各個社團都通過習慣、慣例、傳統對宗教生活和糾紛進行調整。後來,基督徒開始在福音書和經文裡提取規則、規範。一些社團製作了為基督徒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指引的「手冊」。最早一本是約在公元100年到150年大概由一個敘利亞社團寫成的《主的訓導》(Didaché)。這本書以希臘文寫成,匯總了教會禮儀和紀律等各方面的規章,還可能包含了十二門徒的教導,以及聖餐、禮拜等儀式的問題。在公元3世紀初(約公元218年),據說是由希坡律陀編寫了另一部希臘文著作。這本書詳細地記錄了羅馬基督教社團的儀式與實踐活動,包括主教司鐸執事的任職儀式,洗禮的執行。緊隨其後,在敘利亞的基督徒社團中又出現了名為《宗徒訓誨錄》(Didascalia apostolorum)的著作。其作者不詳,以古敘利亞語寫成。這兩部作品在4世紀末成為《使徒律令英語Apostolic Constitutions》的重要組成部分。後者是在敘利亞編成的當時最完備的教會典章制度文獻。

基督教社團進行律法結構化、定製化的契機始於教牧書信(Pastoral Epistles),即《提摩太前書》和《提多書》。這些書信借使徒保羅之名完成,成為早期基督教社團建立規則的媒介。《提多書》的開頭描述到保羅起初將提多留在克里特,是為了「要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按照保羅的要求,提多在每個城市委任長老和主教來管理社團。 這樣的人被稱作「episkopos」,即守護者與監督者的意思。 《提多書》中列舉了作為episkopos的條件,包括謙遜、仁慈、節制、溫和、謹慎、寬容。

《提摩太前書》中可以獲得更多早期基督教社團管理的細節。經文中出現了關於指控神職人員的規範程序的規則:當有兩個以上證人時,對長老的控告才可成立。 並且出現了採用公眾譴責的方式來懲罰罪人。《新約》的使徒書信是早期教會法規的主要淵源,但它並不適合徹底地作為基督教社團的指導,因為基督教社團已經開始逐步走向複雜,完整的組織結構也開始慢慢形成。而希臘-羅馬式的公共集會為早期基督教社團提供了程序上和制度上的模型。教會的集會提供了發展神學學說和制定訓誡的平台,並以此收集社團的意見,建立當地社團的規範。這樣的一些集會成為了教會管理的組成部分和基督徒解決問題的重要方式。制定教會規範的教會集會幾乎同時在東方和西方出現。

德爾圖良的記載,公元3世紀初,以「所有基督徒之名」 召開了決定基督教諸多問題的會議。這次會議的性質存在爭議,但可以肯定的是會議對基督教的問題作出了決議,並發布了一些規範。到世紀的下半葉,這樣的會議變得愈發平常。到公元4世紀,主教們已經將自己確立為地方教會的管理者。他們也被認可在宗教會議中處理鄰近教會問題的角色,並且意識到當面臨觸及普世教會利益的問題時所承擔的責任。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宗教會議都成為了發布有關宗教生活、教會組織的規範的主要媒介。正是在這一時期,被制訂出來的規則開始被統稱為「canons」。此時宗教會議立法主要關注的是教會的機構組織和神職人員的紀律。最早擁有一套立法性教令的會議於大約公元306年在艾爾維拉英語Synod of Elvira召開。當君士坦丁大帝在四世紀初登上羅馬王座時,基督教會已開始產生公開發布,且在所有基督教社團具有權威性的教令。儘管它的效力有多廣我們並不清楚,但它給主教們提供了審理基督徒之間案子可依據的法律。

第一次使得教會教令成為重要規範傳統的重大會議於公元314年在東方召開。各個城市的主教在安條克教會的感召下齊聚安西拉的加拉太城。這次會議發布了處理新近教會問題的25條教規。這些教規主要涉及神職人員紀律,轉讓神職人員的財產,貞潔,與動物的性行為,通姦、謀殺以及巫術。這一些主教們考慮到都是當時與東部教會密切相關的亟待解讀的問題,包括隨後進行的多次會議,仍舊不是在嘗試為整個基督教團體制定全面的規範。在公元315年至319年之間小亞細亞的新愷撒利亞召開另一個重要的會議。同加安西拉會議一樣,會上頒布的教規只是不規則地涉及一些具體的主題,如牧師在授職後不得結婚,重婚罪的贖罪,允許孕婦受洗,單個社團的執事不得超過七人。這兩次會議從未被認為具有普遍效力,但會議頒布的教規卻在東西部都被許多教規合集收錄。公元314年,君士坦丁在阿爾勒城以西也召開了大型的宗教會議。出席會議的主教共有33位,還包括一些低級別的牧師,並且是西部首次沒有世俗人員參與的宗教會議。這兩次會議,可以說是宗教會議的里程碑。以此為標誌,非世俗意志成為了唯一合法的教會法規來源。

325年,為解決由阿里烏斯派引發的以「三位一體說」為核心的教義之爭,君士坦丁大帝決定召開全帝國範圍的宗教會議。會議於六月在距離君士坦丁堡50英里的尼西亞城召開,被稱為尼西亞公會議。共有318名主教參加,主要是東部教會的主教,羅馬主教並未出席,僅派了兩位神甫為代表。會議制定的二十條教令很快變成了基督教教會的通用規範。會議還起草並強制通過了一份關於基督教信仰的解說或者說是決議——《尼西亞信經》。這份闡述「三位一體論」的信經最終成為基督教信仰的基本教義。這些教令建立起與羅馬帝國的世俗組織相平行的教會機構。任命主教的規則得以建立,並按帝國行省劃分教區,賦予羅馬、亞歷山大利亞、安條克三個教區的大主教更大的權力,其它由於慣例而取得的主教特權也得以確定下來。大主教是各個行省的領袖,與該行省的主教每年舉行兩次宗教會議,以決定有關教會紀律的事務。這種會議後來成為了行省的最高宗教法庭。尼西亞公會議上還制定了其它一些規範:宦官不得成為神職人員;皈依者不得迅速提升等級;主教、牧師和執事不得與親屬以外的女性生活;神職人員不得放高利貸。

早期的宗教會議建立起教會管理的典範,一直持續到九世紀末。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地區的宗教會議都定期舉行。會議解決教會的疑難和爭議,發布管理行省事務的教令。在東方,除了眾多的地方宗教會議外,截止787年第二次尼西亞公會議,還舉行了多次普世性的宗教會議,這些主要的會議被稱為七次大公會議。

教令集的湧現

到公元四世紀之前,《舊約》、《新約》、《使徒傳統》,正經與偽經,習慣與宗教會議頒布的教規組成了教會法典主要淵源。經歷這個世紀後,教父著作與羅馬主教書信擁有了效力,成為新的教會法淵源。五世紀羅馬教會逐漸接受東部的宗教會議教規。希臘宗教會議的教規有了拉丁譯本,迅速地傳播開並逐漸具有了權威性。由教宗哲拉修一世(492-496)開始,羅馬教廷的立法活動趨向活躍,教皇教令與羅馬帝國東部宗教會議的法令被混編在一起,教令的重要性也越發凸顯出來。希臘修士狄奧尼修斯·伊希格斯應教皇邀請於496年來到羅馬,重新整理翻譯了東方教會的教規,編成,《狄奧尼修斯會議法令集》(Collectio-versio Dionysiana canonum conciliorum),又編成384到498年間的教皇教令集,即《狄奧尼修斯教令集》(Collectio decretalium Dionysiana),合成《狄奧尼修斯匯編》(Collectio Dionysiana)。狄奧尼修斯的這些著作使東方教會的教規和教皇教令成為了西方拉丁教會法的基礎。

羅馬帝國分裂後,教會在各個王國內分散地、獨立地發展。各國都產生了自己的教會法規匯編。

意大利《特薩龍尼安集》(Collectio Thessaloniensis 約531年)、《阿維拉那集》(Collectio Avellana 約555年)以及《穆提南集》(Collectio Mutineusia 約601年)
西班牙《西班牙教規集》(Hispana/Collectio Hispana chronlogica/Collectio Isdioriana)
高盧《古代教會法令》(Statuta ecclesiae antique 約485年)、《奎斯奈爾集》以及《昂得加文匯編》(Collectio Andegavetis)——後者是高盧地區第一部系統的教會法匯編

到八世紀中葉,在加洛林王朝的改革運動中,教會法出現了某些統一化的跡象。查理大帝和他的兒子「虔誠者」路易所制定的《簡明法條》由修道院院長安塞吉斯英語Ansegisus收集和整理。774年查理大帝從教皇德里安一世接受了增補教皇教令的《狄奧尼修斯匯編》(Collectio Dionysiana)。802年這部《狄奧尼修斯—阿德里安匯編》(Dionysiana —Hadriana)被法蘭克教會作為《阿德里安法典》(Codex Hadrianaus)認可和頒布。

850年前後是各種假託教令的出現和風行的時期。其中最著名的是9世紀中葉編訂於法國的《偽艾西多爾教令集》,內容龐雜,通過訴諸古老的教皇教令和宗教會議法令,上訴羅馬教廷來抑制大主教和貴族對主教區事務的干涉。這也強化了教皇和主教的權力。《偽艾西多爾教令集》在教會法歷史上占有特殊地位,是系統地以教會法兩大權威——教皇的牧首地位和文獻的古舊——來達成政治目標的典範。[3] 同時,重要案件上訴羅馬教廷被主張成為通例,倡導司法程序的規範化。所有這些都對當時和後來的教會法文獻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教皇額我略七世在位時期(1073-1085)的改革思想和教會法典籍為教會法古典時代的創新和系統化作了鋪墊。這次改革以「教會自由」和「教會純潔」的口號為號召,力倡教皇獨立並高於世俗王權。在教會法領域,主張只有教皇制定或認可的教會法才是有效的;教皇的代表高於地方權力體系之上,並主持地方宗教會議;教職的取得,必須由教會當局加以任命,其他任何任命均屬無效;信徒應抵制已婚牧師的服務。重視教會法是改革修士的顯著傾向,搜尋和整理教會法典籍、出示具有權威性的法令經常成為說服改革反對派的辦法。從11世紀到12世紀中葉,新的教會法匯編大量出現,最終導致教會法成為有效使用經院哲學思辨方法,與復興的羅馬法並列的獨立於世俗國家的法律體系。

古典時代與《教會法大全》

1140年-1350年被教會法史學家稱為教會法的古典時期,這一時期出現了教會法歷史上最偉大的教會法學家格拉提安(約1090~1159)。他在收集整理從前和當時的各種教會法匯編的基礎上,出版了劃時代的著作:《歧異教規之整合》(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即《教會法匯要》。格蘭西從上文所述教會法匯編中收錄大量教父文獻,並引用豐富的《聖經》文句。該書所涉及到所有重要法律事項都考訂精審,為後世的教會法學者對教會法典系統化提供了一個基礎和範例。

伴隨羅馬教皇地位的提高,教皇教令成為教會法最具活力的部分。針對宗教活動各個領域的問題,教廷發布了大量教令,引發了一系列新的編纂。1187年到1226年間出現了《教令集五編》(Quinque complilationes antiquae),收錄了《教會法匯要》之外的教令。但這五部教令集不僅在內容上有重複,還存在相互衝突的法令。教皇額我略九世(1227-1241年在位)聘請西班牙多米尼克修士、伯倫尼亞大學法學教授佩納福特的雷蒙德(Raymundus de Penafort)編纂供各地教會統一使用的更加整齊和便於使用的教令集。雷蒙德參照《教會法第一編》的結構,分為教會法淵源和教會等級(iudex),教會法法庭和程序(iudicium),教士和教會財產(clerus),婚姻(connubia),罪與罰(crimen)五卷(liber)。每卷下分標題(titulus),標題下為各條教規(capitulum)。這就是《格利高里九世教令集》(Decretales Gregorii IX)。在格利高里1234年正式頒布該教令集後,它在理論上是羅馬天主教會權威的、普世的、唯一的和排他的法律匯編,因此其他的律法書都隨之被宣布無效。(事實上格蘭西的《教會法匯要》仍然繼續在大學和法庭上使用。) 隨後,教皇卜尼法斯八世(1295-1303年在位)將格利高里九世以後的教令編成一部新的教令集,作為對五卷《格利高里九世教令集》的補充,故稱為《第六書》(Liber sextus)。約翰二十二世(1316-1334年在位)修訂教皇克萊孟五世(1305-1314年在位)所編成的教令集,並於1317年頒布,命名為《克萊孟教令集》(Constitutiones Clementae),這本教令集不具備排他性,《第六書》之後發布的教令集即使沒有被收錄也仍然有效。 為了整理有法律效力但沒有被編輯成冊的教令,法國教會法學家沙皮伊(Chappuis)編纂了《編外卷》(Extravagantes),收錄了約翰二十二世的26條教令;又收錄了70條從烏爾班四世(1262-1264年在位)到西斯克特四世(1471-1484年在位)諸位教皇的常用教令,編成《普通編外卷》(Extravagantes communes)。《教會法匯要》、《格利高里九世教令集》、《第六書》、《克萊孟教令集》、《編外卷》,是中世紀教會法典五大經典,1500年首次被集合中一起作為合集印刷出版。

步入中世紀後期,教令的作用逐漸走向衰落。隨之宗教改革運動的蓬勃發展,「誰的宗主,誰的宗教」(cujus region,ejus religio)的原則逐漸盛行起來。[4]

羅馬教廷面對這樣的形勢,為改革教會管理方式,強化教會權威,譴責宗教改革運動,於1545-1563年召開了特蘭托會議。1564年11月13日,教皇庇護四世公布了根據特蘭托公會議制定的《特蘭托會議信綱》(Tridentine Profession of Faith)。該信綱包括一系列為整肅教會紀律和道德制定的教規,肯定了中世紀羅馬教會的信條和儀式全部正確無誤,教皇是最高權威。會議後,1566年教會庇護五世組織了一個由學者和樞機團成員構成的教會法文獻修訂委員會,亦「羅馬修訂者」(correctores Romani),對上述五大教會法經典進行勘正;1582年教會額我略十三世批准了他們的校訂成果,並以此為基礎出版了包含這五部匯編的一套全集,確定為教廷認可的版本。格利高里稱之為《教會法大全》,這意味着教會法典法典化已經過程開始了。

此後的相當長時間裡,除教皇本篤十四世(1740~1758年在位)做過某些努力外,並沒有多少值得注意到官方或個人的教會法匯編和編纂。

《天主教法典》1917與1983

面臨19世紀的工業化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中世紀留下來的《教會法大全》以及過去幾個世紀的天主教會立法已經不能滿足教會的需要。舊的天主教會法體系龐雜,逐漸遠離了現實的宗教生活。天主教會開始嘗試對教會法進行改革。

1904年3月19日,教宗庇護十世聲言要完成對教會法典編纂,隨即任命了以加斯帕里為首的16名樞機主教組成了以個委員會。教宗本人自任主席。

1917年,教宗本篤十五世正式頒布了《天主教法典》。該法典共有2414條教規,分五卷(Libri):總則、人法、物法、訴訟法、罪與罰。卷下為編(partes),編下為題(tituli),題下為條(capita),條下為項(articuli)。這是基督教歷史上的第一部法典。這部法典不僅適用於天主教會,對於東方教會的法律發展也產生了頗大的影響。

1917年《天主教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教會法典混亂狀態,教會法庭和教會法教學很快依據法典的規範進行了改革。面對20世紀急劇變化的社會經濟政治形勢,天主教會不得不制定大量新的規章和法令,形成法典外法令膨脹的局面。1959年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宣布對1917《天主教法典》加以全面修訂。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後,修訂法典的委員會於1963年3月28日組成。在教宗保祿六世(1963-1978)的敦促下,委員會經歷幾度修改,於1982年結束修訂工作,新法典的文本呈送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次年1月25日,教宗正式頒布了這部基督教歷史上的第二部《天主教法典》,並於11月27日生效。新法典分七卷,「總則」、「天主子民」、「教會訓導職」、「教會聖化職」、「教會財產」、「教會刑法」、「訴訟法」,共1752條教規。該法典適應於「整個拉丁教會」,對天主教「東派教會」不適應,後者繼承亞歷山大、安條克、亞美尼亞、迦勒底和君士坦丁堡的宗教傳統,具有特殊的自治地位,同時又承認羅馬教宗領導地位。[5]

主要法規文本

  • Corpus canonum(《教規集成》)
  • Collectio Concilii Carthaginensis XVII(《教規匯編》)
  • Collectio Dionysiana(《狄奧尼修斯匯編》)
  • Decretum Gratiani(《教會法匯要》)
  • Corpus iuris canonici(《教會法大全》)
  • Codex Iuris Canonici《教會法典》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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