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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屁股,指以工具或手拍打臀部以引起疼痛的行為。[1]打屁股也可能與懲罰無關,在某些文化中在特定的時候打某人屁股可能是開玩笑的方式,不過視情況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作為一種常見的體罰形式,通常由施打者徒手擊打受罰者的臀部。有時更會以藤條、皮帶、竹板、戒尺、木棍等工具進行,以給受罰者帶來更大的疼痛。在某些文化中,打屁股是懲罰青少年的一種常用手段。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引用研究表明體罰兒童對他們日後的成長極為不利。[2]而在某些國家,用藤鞭抽打臀部是司法刑罰的一種,通常比前者帶來的傷害更大。國際特赦組織譴責這種刑罰,認為其殘酷且不人道。[3]
家庭中的打屁股是最為常見的。在某些文化體系中,由父母或兄姐對較小的孩子執行打屁股被認為是管教的一種方式。不過越來越多的國家立法禁止了對兒童的體罰。在那些允許家庭體罰的地區,孩子可能由於犯錯或沒有達到監護人的期望而被打屁股。有些家庭中的打屁股會將被懲罰者的褲子或裙子以及內褲完全脫掉,一些人認為這樣有助於增加打屁股帶來的疼痛感和羞恥感,從而增加打屁股的嚇阻力。也有家庭會隨着孩子年齡的增長而改變方式。而有時也會被認為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俗語也有「三天不打,上房揭瓦」。但多項研究表明,受體罰的孩子智商分數更低[6]、更具攻擊性[7]以及自殺率更高[8]。
而有許多家庭之中的暴力虐待行為往往冠以「管教」之名進行,造成嚴重不可逆轉的後果[9]。
目前全球普遍禁止學校體罰。包括歐洲、中國內地[10]、香港、澳門、台灣、日本[11]、加拿大和美國部分州份和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但是在某些地區,仍然保留着用細藤條鞭打違反校規的男女學生的臀部/手心的規定。
在許多國家地區的軍隊中也存在體罰下級軍人的情況。
沈從文的《從文自傳》裡提到當年他在軍閥部隊吃糧當兵的時候,上級就警告:「胡來亂為的,要打屁股。」他所在的部隊「不作興挨打」,較常被打屁股只有伙夫,處罰的時候要脫褲子,露出屁股,打在光屁股上。
日本軍國主義時期,軍隊中有「精神注入棒」作為私刑。雖然有規定禁止軍隊體罰,但是在當時的狂熱中幾乎是被無視的。一般讓挨打的士兵用手撐牆,然後使用木棒毆打他們的屁股。
國際特赦組織形容司法鞭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12]有些人認為鞭刑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13]人權觀察也反對鞭刑,說它是一種「在本質上很殘酷的刑罰」[14]。
國家刑罰:
中國歷史上自西漢時期起,直至清末,都有笞刑(臀杖)的刑罰,明朝時期發展到巔峰,不少大臣因此喪命。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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