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令(英語:Probation order[1])是指法庭判處犯罪者於一定時間內受到感化主任(俗稱感化官)定期上門評核犯罪者的行為及表現,情況與為警司警誡相似,分別在於前者由社會工作者負責,後者為警司,並且視乎法庭所給予的指令來衡量是否對其判處監禁作為處罰。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6月3日) |
1956年,《香港警察監視法例》通過,皇家香港警務處於是成立警察監視組以執行相關法例、以及負責執行類似現時感化令的事務。當犯罪者犯案,法庭可以對該名罪犯判守警察監視行為。至1982年後,監管犯人的事務改為由懲教署負責。[2]
當犯罪者犯案,被起訴及定罪後,法官在考慮有關情況(如罪犯的品性和對公眾的威脅[3])後,如果該罪行無法律規定固定刑罰,可發出感化令,犯罪者則不需接受監禁式的刑罰。[4]不過,法庭很少會就嚴重罪行判處感化令。判處感化令的同時,法庭不可再判處監禁或社會服務令。[5]
感化期內,犯罪者不用服刑,可自由活動,但必須定期見感化主任和接受感化主任的指導[6],也要接受小學或初中教育及職業訓練,以及遵守感化令的規定。
感化主任會向犯罪者提供輔導和小組活動,並因應犯罪者的個人需要,為他安排接受由專業人士和非政府機構舉辦的計劃,包括戒毒治療、心理服務、尿液測試和其他支援服務。感化主任須按照法庭指令,定期匯報犯罪者的進展,或就受感化者未如理想的表現,擬備進度報告。感化主任可在報告中向法庭就受犯罪者是否適合繼續接受感化令,作出建議。感化主任或受感化者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感化令,而法庭在修訂感化令時,不得縮短感化期或把感化期延長至超過三年。[7]
如果犯罪者在受感化期間再次犯案,或違反感化命令的條文,法庭會視乎違反條件的數量及性質[8],將犯罪者所犯的原罪判以另外的懲罰各和加控違反感化令的罪名[9],也可能會判處新的感化令,以取代之前的感化令。[5]
感化令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如果犯罪者年滿14歲,判處感化令要經其同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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