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德國通過了生活伴侶關係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藉此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與基督教團體(也因為德國聯邦憲法明文對婚姻及傳統家庭的保護,當時被解釋為只容許一男一女的結合)間取得妥協,並透過本法賦予已登記的生活伴侶關係許多基於(異性)婚姻關係而享有的權利。這部法律是由德國綠黨的伏爾克·貝克所起草,並且在綠黨與社會民主黨合組聯合政府的時期通過。
2002年7月17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這部法案表示支持[5] 。法院首先一致性的認定,通過生活伴侶關係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的程序係屬合憲。之後,在由八位法官所做成的判決(有三位法官有不同意見)中進一步表示,該法之內容符合德國基本法,並且表示,這種伴侶關係可以被賦予和婚姻關係平等的權利。
2004年10月12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生活伴侶關係法(修正)法案」(Gesetz zur Überarbeitung des Lebenspartnerschaftsrechts),賦予生活伴侶關係更多的權利,增加了包含收養繼子(女)以及贍養費和離婚(分離關係)的規定。但是關於租稅的權益仍然與婚姻關係有所不同。而直到2004年10月為止,已經有5,000對同性伴侶登記成為生活伴侶關係,到了2007年,這個數量更是增加到15,000對,而其中的三分之二是男性結合[6]。
2008年7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表示,一個已經變性成女性,但已經和女人結婚長達50年以上的變性人,可以繼續維持他和太太的婚姻關係,同時也能將其法律上的性別更改為女性。該院判決給予立法機關一年的時間對於相關法律作出修正[7]。
2009年10月22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再次對此議題作成判決,該案中,有一名雇主因為認為其職員並未成立「婚姻關係」而是成立「生活伴侶關係」,因此給予其較低的退休金
[8] 。法院判決認為,法律上賦予生活伴侶關係和婚姻關係具有平等的權利,不僅是退休金的給付,包含所有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都應該要平等的賦予生活伴侶關係[1]。
2009年10月25日,由基督教民主聯盟和自由民主黨所組成的聯合政府頒布了新的政府計畫。其中規定將移除所有存在於(同性)生活伴侶關係以及(異性)婚姻關係之間的不平等。基本上,2009年10月22日憲法法院所作出的判決內容將被制定到法律中。不過,政府並沒有提到關於收養的權利[9]。
2010年8月17日,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表示,生活伴侶關係中的生存伴侶所應該支付的遺產稅應該和異性婚姻的生存配偶所應支付的遺產稅相同。在此之前,異性婚姻的生存配偶所應該支付的遺產稅為所得遺產的7%到30%,但是同性生活伴侶關係的生存伴侶所應該支付的遺產稅卻高達所得遺產的17%到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