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彥文情殺案[註 1],是臺北時間2014年9月22日6時,位於臺灣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後門的一起殺人事件,全案經6年半審理,2021年2月25日張彥文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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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彥文情殺案
國家/地區 中華民國臺灣
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23巷6弄與同路段147巷交叉口[map 1]
日期2014年9月22日(10年120天前)
6時(UTC+8
目標林佩真
類型以鈦鋼刀朝被害人砍殺47刀
武器鈦鋼刀
死亡1(林佩真)
受傷1(張彥文)
主謀張彥文(2021年2月25日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動機不滿女友分手後要求復合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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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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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人
姓名 國籍 性別 出生日期 出生地 經歷 說明
張彥文[1]  中華民國 (1985-04-04) 1985年4月4日39歲) 臺灣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員 台大宅王、宅王

求學期間就讀臺北市介壽國中,畢業後考上師大附中資優班,再轉往建國中學普通班就讀,大學則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犯案前,任職於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

其交往過之三任女友皆從網路上認識[3],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時曾率系隊參加「台大我最宅」電玩比賽奪冠,獲台大宅王的稱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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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姓名 國籍 性別 出生日期-逝世日期 出生地 經歷 說明
林佩真[註 2]  中華民國 (1992-08-28)1992年8月28日-2014年9月22日(2014歲—09—22)(22歲) 臺灣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幼兒園 實習老師[5] 亮亮老師

自幼出身單親家庭,由母親獨自靠採收靈芝賺取收入撫養兩兄妹。

大學期間就讀台中教育大學[6],因希望能與住在台北男友距離近一點,故在畢業後特別選擇北上到台大附設幼兒園實習[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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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
姓名 國籍 性別 出生地 說明
不公開  中華民國 臺灣 劉姓男子[8],此男真實姓名沒公開,媒體都以D先生代號報導。被害人的舊識,在與張彥文認識前即已認識。由於協助被害人尋找新住處,似被張彥文認定為情敵,但未列入滅口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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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

犯案前

犯案人張彥文(以下簡稱張男)於2013年11月期間,透過網路認識被害人林佩真[註 2](以下簡稱林女)[3],兩人於2014年3月期間開始進入交往階段成爲男女朋友,並於同年4月期間開始租屋同居[9],兩人於交往期間只要逢假期幾乎都會外出旅遊,包括到平溪放天燈、到香港觀光,6個月花費共約新台幣50萬元[司 2]213行

然而林女發現張男個性容易暴躁[10],更不時翻閱林女手機通聯、筆記本,甚至從發票地點、金額、時間點推算行蹤[11]

由於張男還在偷翻閱林女記事本時發現有個K註記,認為林女在感情上對其不忠[12],另有其他交往中之男性友人。

犯案過程

因彼此相處模式、個性差異及經濟分擔等問題,感情陷入低潮,爲挽救兩人感情關系,張男於2014年9月7日至11日間安排一同赴日本京都旅遊,卻又於旅遊期間兩度強暴被害人,並且拍攝裸照得逞。

兩人回國後協議結束彼此間關系,張男又闖入被害人住處,留下情趣用品膠帶打手槍之衛生紙[11][13],對林女恐嚇持有其裸照若欲取回需發生一次性行為,林女為求自身安全決定搬離交往期間由劉男協助承租之住宅[14]

張男眼見兩人感情狀況未好轉,於是上網尋找刀械的訊息,購買一把與鄭捷犯案相同款式之鈦鋼刀[15],擬與林女確認若無法挽回將共赴黃泉。2014年9月22日張於林女上班途中談判復合不成,當場以所購買之鈦鋼刀砍殺將近47刀,以至於當場死亡。

張男於林女死亡後,當街將林女之褲子、內褲脫下,用嘴親吻外陰部,又抱着渾身是血下半身裸露的林女跪地痛哭[16]。張男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隊隊員張建華及陳志翔所負責出勤的救護車到達後又將林女內褲穿回[17][司 3]310、510、660行,犯案後,張男未立即逃離開現場,被民衆報案前來現場處理案件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警員當場逮捕。

由於張男於砍殺林女後又拿刀自殘,承辦檢察官指示送往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map 2]戒護就醫包紮傷口[18],隔日出院後押往松山分局[map 3]偵訊[19],同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復訊後,遭裁定羈押[20][21](未禁見),臺北看守所[map 4]編號1051[22]

起訴及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於2014年11月20日偵查終結,依殺人、妨害秘密、強制性交、侵入住宅、污辱屍體、恐嚇等罪名起訴[司 4],審判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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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承審機關
判決日期
承審法官 辯護律師 判決結果
起訴罪名 合併應執行
殺人罪 強制性交罪[註 4] 強制性交罪[註 5] 妨害秘密罪 侵入住宅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註 6] 恐嚇危害安全罪[註 7] 侮辱屍體罪
一審[司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林呈樵(審判長)
吳佳霖
吳黃媚鵑
楊傳珍律師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有期徒刑3年2個月 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扣案)和手機(未扣案)沒收 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個月 強制性交罪(2罪)、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和手機均沒收

二審[司 3] 臺灣高等法院
2017年4月11日
劉方慈(審判長)
吳汪怡君
吳陳明偉
前判決撤銷。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前判決撤銷。

無罪

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前判決撤銷。

改以強制罪審理,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7個月

強制罪、侵入住宅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2014年9月14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殺人罪、強制性交罪(2罪)、侮辱屍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三審[司 5] 最高法院
2017年7月6日
洪昌宏(審判長)
吳吳信銘
吳許錦印
吳李釱任
吳王國棟
前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N/A[註 8]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7個月

更一審[司 6] 臺灣高等法院
2018年3月1日
劉壽嵩(審判長)
吳賴邦元
吳梁耀鑌
前判決撤銷。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N/A[註 8]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三審[司 7] 最高法院
2019年8月15日
郭毓洲(審判長)
吳沈揚仁
吳林靜芬
吳林海祥
吳張祺祥
前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更二審[司 8] 臺灣高等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張惠立(審判長)
吳劉兆菊
吳廖怡貞
前判決撤銷。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三審[司 1] 最高法院
2021年2月25日
郭毓洲(審判長)
吳沈揚仁
吳王敏慧
吳林靜芬
吳蔡憲德
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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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

由於張男竊錄林女身體部分於二審宣告無罪,故一審時宣告沒收之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和手機均撤銷。本案定讞後,檢察官另依照刑法第3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獲准[司 9]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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