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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案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張彥文情殺案[註 1],是臺北時間2014年9月22日6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後門的一起殺人事件,全案經6年半審理,2021年2月25日張彥文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司 1]。
張彥文情殺案 | |
---|---|
法院 | 最高法院 |
判決下達日期 | 2021年2月25日 |
判例引注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3號 |
案件歷史 | |
相關行動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6/01/15)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7/04/11)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881號刑事判決(2017/07/06)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重更(一)字第 4 號刑事判決(2018/03/01)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2019/08/15)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判決(2020/06/17)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3號判決(2021/02/25) |
張彥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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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
性別 | 男 |
出生 | 1985年4月4日 |
國籍 | 中華民國 |
經歷
|
張彥文(1985年4月4日-)[1],求學期間就讀臺北市介壽國中,畢業後考上師大附中資優班,再轉往建國中學普通班就讀,大學則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犯案前,任職於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
其交往過之三任女友皆從網路上認識[3],就讀於國立臺灣大學時曾率系隊參加「台大我最宅」電玩比賽奪冠,獲台大宅王的稱號[4]。
林佩真[註 2](1992年8月28日-2014年9月22日),自幼出身單親家庭,由母親獨自靠採收靈芝賺取收入撫養兩兄妹。
劉姓男子[8],此男真實姓名沒公開,媒體都以D先生代號報導。被害人的舊識,在與張彥文認識前即已認識。由於協助被害人尋找新住處,似被張彥文認定為情敵,但未列入滅口名單。
犯案人張彥文(以下簡稱張男)於2013年11月期間,透過網路認識被害人林佩真[註 2](以下簡稱林女)[3],兩人於2014年3月期間開始進入交往階段成爲男女朋友,並於同年4月期間開始租屋同居[9],兩人於交往期間只要逢假期幾乎都會外出旅遊,包括到平溪放天燈、到香港觀光,6個月花費共約新台幣50萬元[司 2]213行。
因彼此相處模式、個性差異及經濟分擔等問題,感情陷入低潮,爲挽救兩人感情關系,張男於2014年9月7日至11日間安排一同赴日本京都旅遊,卻又於旅遊期間兩度強暴被害人,並且拍攝裸照得逞。
兩人回國後協議結束彼此間關系,張男又闖入被害人住處,留下情趣用品、膠帶、打手槍之衛生紙[11][13],對林女恐嚇持有其裸照若欲取回需發生一次性行為,林女為求自身安全決定搬離交往期間由劉男協助承租之住宅[14]。
張男眼見兩人感情狀況未好轉,於是上網尋找刀械的訊息,購買一把與鄭捷犯案相同款式之鈦鋼刀[15],擬與林女確認若無法挽回將共赴黃泉。2014年9月22日張於林女上班途中談判復合不成,當場以所購買之鈦鋼刀砍殺將近47刀,以至於當場死亡。
張男於林女死亡後,當街將林女之褲子、內褲脫下,用嘴親吻其外陰部,又抱着渾身是血下半身裸露的林女跪地痛哭[16]。張男在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八德分隊隊員張建華及陳志翔所負責出勤的救護車到達後又將林女內褲穿回[17][司 3]310、510、660行,犯案後,張男未立即逃離開現場,被民衆報案前來現場處理案件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警員當場逮捕。
由於張男於砍殺林女後又拿刀自殘,承辦檢察官指示送往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map 2]戒護就醫包紮傷口[18],隔日出院後押往松山分局[map 3]偵訊[19],同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復訊後,遭裁定羈押[20][21](未禁見),臺北看守所[map 4]編號1051[2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註 3]於2014年11月20日偵查終結,依殺人、妨害秘密、強制性交、侵入住宅、污辱屍體、恐嚇等罪名起訴[司 4],審判結果如下:
審級 | 承審機關
判決日期 |
承審法官 | 辯護律師 | 判決結果 | ||||||||
---|---|---|---|---|---|---|---|---|---|---|---|---|
起訴罪名 | 合併應執行 | |||||||||||
殺人罪 | 強制性交罪[註 4] | 強制性交罪[註 5] | 妨害秘密罪 | 侵入住宅罪 | 恐嚇危害安全罪[註 6] | 恐嚇危害安全罪[註 7] | 侮辱屍體罪 | |||||
一審[司 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16/1/15 |
林呈樵(審判長)、吳佳霖、黃媚鵑 | 楊傳珍律師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扣案)和手機(未扣案)沒收 | 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有期徒刑7個月 | 強制性交罪(2罪)、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妨害秘密罪、侵入住宅罪、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和手機均沒收 |
二審[司 3] | 臺灣高等法院
2017/4/11 |
劉方慈(審判長)、汪怡君、陳明偉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前判決撤銷。
無罪 |
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
前判決撤銷。
改以強制罪審理,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7個月 |
強制罪、侵入住宅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2014/9/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殺人罪、強制性交罪(2罪)、侮辱屍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
三審[司 5] | 最高法院
2017/7/6 |
洪昌宏(審判長)、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3年2個月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駁回上訴
維持有期徒刑7個月 |
|
更一審[司 6] | 臺灣高等法院
2018/3/1 |
劉壽嵩(審判長)、賴邦元、梁耀鑌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三審[司 7] | 最高法院
2019/8/15 |
郭毓洲(審判長)、沈揚仁、林靜芬、林海祥、張祺祥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
更二審[司 8] | 臺灣高等法院
2020/6/17 |
張惠立(審判長)、劉兆菊、廖怡貞 | 楊傳珍律師 | 前判決撤銷。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三審[司 1] | 最高法院
2021/2/25 |
郭毓洲(審判長)、沈揚仁、王敏慧、林靜芬、蔡憲德 | 楊傳珍律師 | 駁回,定讞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N/A[註 8] |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一把沒收 |
由於張男竊錄林女身體部分於二審宣告無罪,故一審時宣告沒收之存有林女裸照之筆記型電腦和手機均撤銷。本案定讞後,檢察官另依照刑法第3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獲准[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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