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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正法,是清代的特殊死刑制度,在太平天國戰爭後大規模推行。清代中央權力高度集中,各地方死刑案件司法終裁權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一般地方需要先將死刑案件交由三法司會審,後由皇帝批准方可執行。太平天國戰爭爆發後,地方匪盜數不勝數,死刑案件與日俱增,承平時期的死刑覆核制度不僅遷延日久,而且耗費清政府大量資源用於押運犯人,因此清廷允許地方長官不必拘泥成例,可以以「就地正法」的名義快速鎮壓民變,從而有利維護清政府的統治。隨着清末局勢日漸穩定,清廷與封疆大吏之間就「就地正法」存廢長期衝突,並一直持續至辛亥革命清朝滅亡。
《清史稿·刑法志》認為,「惟就地正法一項,始咸豐三年……迄未之能革」,這一觀點亦多見於晚清官員奏章,北京大學李貴連教授也在北大圖書館館藏《刑部奏章》中找到咸豐三年三月十三日上諭證明此說,邱遠猷在中國第一檔案館出版的太平天國史料中發現1851年廣西地方即有就地正法案例,日本學者鈴木系光則在清代中葉台灣史料中發現當地請求就地正法的案例,而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的張世明則在雍正朝《平台紀略》中發掘就地正法史料,可見就地正法制度在清代由來已久。[1]
道光年間,就地正法開始普及,清政府在台灣、甘肅青海、直隸(河北)等地區頻繁以「就地正法」鎮壓民變。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林則徐在雲南迤西鎮壓民變時,向朝廷具陳押解審問耗資耗時,且雲南一帶匪盜黨羽眾多、聚集劫囚,請求朝廷允許地方督撫就地正法,刑部則回復特許其在五年內遇案件黨羽眾多可就地正法。[1]
隨着清代國力和對基層社會控制力消退,匪盜四起、社會治安日益惡化[2]:95。同時,清代地方財政難以承擔罪犯押解的費用,乃至於地方官員諱言緝盜,加重社會治安惡化。於是諸如曾國藩等封疆大吏再度請求依照林則徐之制緝捕罪犯。[1]光緒十一年(1885年)十二月,為配合地方進行清鄉。兩廣總督張之洞和廣東巡撫倪文蔚以廣東「土匪、會匪、游勇、鹽梟、斗匪、洋盜七種合而為一」,「其情節實與尋常盜賊迥異」為由,奏准在廣東恢復就地正法。此後,廣東清鄉沿用就地正法政策。負責清鄉的官員即可審理、處決匪犯。宣統元年(1909年),廣東諮議局討論「停止就地正法」案。議員提出「非有就地正法,即無以清鄉」,使議案未獲通過。1907年的報紙提及:「[駐紮南海縣的]江浦行營自前年冬再行開辦之後,先後審明正法盜犯已二十餘批,每批動輒三四十名,合計已千餘名」。香港《華字日報》、1916年的文章,「晚清之末,營務處歲殺幾千人。」陳炯明稱惠州府知府陳兆棠清鄉時,「殺三千餘人」[2]: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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