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約翰·布萊爾(1732年4月17日—1800年8月3日,英語:John Blair Jr.),是一位美國政治家,美國國父和法學家。
布萊爾是美國建國初期的最專業的法官之一。作為一名法官學者,他遏制各種國家政治過激行為,並着眼於事件背後的防範和控制。他主張建立一個新的合眾國,並忠誠地支持弗吉尼亞州在美國制憲會議上詹姆斯·麥迪遜和喬治·華盛頓的立場。作為美國建國國父之一,他的最大貢獻並不限於他在制定美國憲法上的努力,還包括此後他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擔任大法官,其中他藉助美國憲法在一系列重要決策上進行判決。他的同輩們讚揚他擁有紳士和慈善的個人魅力,以及在司法問題上的敏銳洞察力[1]。
事業
小約翰·布萊爾出生於弗吉尼亞州威廉斯堡。他的父親供職於麥克唐納議會,並一度在殖民地時期的弗吉尼亞中擔任行政署長。他的叔叔詹姆斯·布萊爾是威廉瑪麗學院的創建人及首任校長。1754年,小約翰·布萊爾畢業於威廉瑪麗學院,獲文學學位。1755年,他奔赴倫敦,就學於中殿律師學院。在學成之後,他回到家鄉並從事法律事業。法國-印第安人戰爭之後,他開始了自己的政治生涯,並在伯吉斯議院供職,隨後擔任殖民地議院的一名書記員。
小約翰·布萊爾支持美國獨立,並加入愛國者陣線的溫和陣營。他反對帕特里克·亨利關於《1765年印花稅法》的極端決策,但是伯吉斯議院的決策改變了他的立場。在關於議會稅費的問題上,他加入了喬治·華盛頓的陣營,並對英國貨物採取禁止出口的決議,直至稅收完全被廢除。隨後的幾年中,他對《不可容忍法案》非常不滿並參加大陸會議召喚,支持波士頓傾茶事件中的人民運動[2][3]。
當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布萊爾全身心地加入到弗吉尼亞的政府運作中。他擔任議會成員,並起草《1776年弗吉尼亞州憲法》,擔任重要的委員會成員,包括最終確立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28名成員之一。他在樞密院供職,並擔任州長帕特里克·亨利的市長諮詢團隊成員。1778年,他被選為法院法官[4]。1780年,他再次當選為弗吉尼亞州高級法院法官,並與喬治·偉茲(George Wythe)一同工作。1781年,他參加費城制憲會議,並簽署了《美利堅共和國憲法》。他的司法經歷使得他成為弗吉尼亞州上訴法院法官。1786年,他繼任托馬斯·傑弗遜崗位,負責制定完善弗吉尼亞州的法律[5]。
1789年9月24日,布萊爾被總統華盛頓任命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789年9月26日,這一任命得到美國參議院的批准,他在9月30日赴任。1795年10月25日,布萊爾因健康原因辭職,五年後他在家鄉威廉斯堡去世,享年68歲[6]。
小約翰·布萊爾是一位互濟會成員。1778年,他被互濟會弗吉尼亞總部命名為大頭領。
相關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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