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制
刑事诉讼模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對抗制(adversarial system、adversary system;accusatorial system(刑事方面)、accusatory procedure(刑事方面);又稱抗辯式訴訟制度、辯論式訴訟制度、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辯護制度、控訴制度)為英美法系國家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在這種制度下,雙方辯護人,一方可為檢方或原告(法定代理人,上訴人)或原告代表律師(訴訟代理人);另一方相對的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或被告代表律師(訴訟代理人))在試圖確定真相並相應地通過判決之公正人士(通常是法官)或一群人(通常是陪審團)的面前,雙方各代表其當事人(當事方)的案件、或立場所進行之辯護。[1][2][3]而對抗制是相對於以法官審問案件為主的一些歐陸法系(即源於羅馬法或法國民法典)之糾問式訴訟制度。
參見
註釋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