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考試,簡稱「預官預士考試」,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實行的服役方式,主管機關為國防部,開放予合乎標準且尚未服義務役的男子,錄取者受訓及格後,在服役時任少尉預備軍官、下士預備士官。軍官、士官役男具備現役軍人身分,受軍法管制;退伍後身分為後備役軍官、士官,依法接受各軍種國防主管機關實行召集,一般來說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前身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預官在退伍後,改列為陸軍召集。
創設構想
中華民國預官制度之實施,可依發展過程分為舊制與新制兩種。自民國四十一年起,為因應世局與反攻作戰需要,乃普遍徵訓應屆大專畢業生為預官,此種徵訓制度稱為「舊制大專預官教育」。後來由於大專學生畢業後不經甄選即全部為預官,使預官難以保持一定水準,且就國民兵役義務而言,亦似予大專畢業生較大的優待;因此民國五十五年(1966)乃由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會銜公布〔大專軍訓及預官制度改進方案〕,停止普遍徵訓大專畢業學生為預官,並自五十八年起開始實施按軍事需要志願考選,此種考選制度稱「新制大專預官教育」。
假使中華民國國軍的基層幹部若有不足,可能使部隊順利正常運作大打折扣,故每年各類軍事學校班隊所培養的志願役幹部,當沒能夠補足部隊所需缺額時,其缺額之職位就由「預官考試」來補足。中華民國政府在2000年代以前原本僅有招考義務役預備軍官,至於諸如政戰士(中士)、大專預士(下士)等,則由入伍後,由部隊選擇優秀士兵送各兵科學校受訓並授階再下部隊,但因實施精進士官制度,隨即而來的精實案把軍隊規模的調整縮編,又將所需的員額重新整體規畫後,所以2002年時中華民國國防部開始招考義務役大專預備士官,由於義務役預備軍官缺額並不甚多,錄取人數通常寥寥可數難度甚高,遂予兩者考試合併使人力運用更靈活。
考試資格
- 體格: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但憲兵官科有額外規定。
- 同時具外國國籍者錄取「預官預士考試」後,比照公務員身份,應於入營前放棄外國國籍。
考試科目
專長類別
役期
役期:預官、預士入伍訓、分科教育、任官服務(俗稱「下部隊」)時間,自入伍日至退伍日共1年,可依照大專、高中軍訓折抵30日役期[6],實服兵役十一個月。
基本訓練
- 第二階段為分科教育(專業訓),預官依照兵科、分發單位,訓期2個月到5個月不等,預士則受訓5週以上,在各兵科學校受訓或訓練所受科目專長訓,此時階級為學生或二等兵。預官學生薪餉比照中士,預士學生薪餉比照二等兵。
- 醫療、牙醫官科預官在聯合後勤學校衛勤分部受訓5週後,便到服役單位服務。到部時以「預官見習生」身份實習,直到同梯次預官統一任官當日,正式升為少尉。
軍種抽籤
- 若役男於預官考選前抽過軍種籤,考上後則以「預官預士考試」的官科為主,之前義務役常備兵軍種籤自動作廢。任官前退訓者,依原軍種籤徵集入營。
軍種及官科
- 中華民國海軍官科(工兵官科、測量官科、補給官科、通資電官科、政戰官科、行政官科、軍醫官科、軍法官科、財勤官科、陸戰官科等)
- 行政院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2018年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亦有預備軍官的需求[11],大多為步兵官科、運輸官科、經理官科、財務官科、行政官科、軍醫官科、軍法官科、通資電官科等,退伍時依照原軍種官科頒發退伍令。
待遇
- 軍需服裝、配品由政府供給配發。
- 累滿三大功可獲頒獎章或獎狀。
註解
參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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