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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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是一項發生於臺灣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士林橋、前街及後街一帶的都市更新爭議[2]。事件始於王家不同意所擁有的兩塊土地和建物,包含在臺北市政府核定的都市更新範圍內,經由樂揚建設擔任實施者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劃興建「文林苑」住宅大樓。
在文林苑大樓都市更新案(事業計劃)通過後,王家開始向臺北市政府和內政部提出「權利價值異議」和「不服都更行政處分」2項訴願但被駁回。後來於2009年,王廣樹等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臺北市政府提出告訴,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聽會、有數戶被排除於核准都市更新範圍等理由,認為臺北市政府違法核准都更案。然而在裁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王家未收到公聽會通知上,依事證指向王家已經收到通知,王家並非不知情無法參加公聽會表達退出意見,且王家有因自己的事由招致郵件退件的記錄;在王家可否被排除於都市更新範圍內的爭議上,高等行政法院同意市政府見解,王家土地未臨道路用地(是袋地),面積也小於最小可申請建築面積(即畸零地),排除於都市更新範圍外讓王家無法改建違反現行法規,而被排除的數戶經查地主在當地居民申請都更範圍前就提退出,且退出過程和退出後的都更範圍合乎都更法規,於是判決王家敗訴[3]。
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政府依法執行法院判決,拆除王家住宅[4][5],後續引發社會運動、王家提告10起訟案及全台都更停擺等情況[6]。
本案引發都市更新條例的違憲爭議,在王家與其他都更社區不同意戶共同聲請釋憲後,後續作成二個大法官釋字[7][8]。至今都更條例仍延宕在立法院待審,亦未完成修法[9]。但修法重點包括將由法院裁決是否同意拆除不同意戶房屋、以及提高都市更新提案和成案同意比例等修改。[10]
2014年3月14日,經過長期抗爭與訴訟,反對戶王廣樹之子王耀德與樂揚建設進行和解談判後,自行拆除組合屋[11][12]。5月28日,反對戶王廣樹在提起十次訴訟並敗訴,而面對建商求償5,300萬巨款賠償的訴訟壓力下[13],與建商樂揚建設達成和解,雙方簽字,樂揚建設同意撤銷所有訴訟。文林苑於2016年9月完工交屋[14]。
當事人 | 原因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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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府 |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說明台北市政府早於2002年10月28日將本案所處街廓及北側相鄰結廓部份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告為更新地區,主要原因為「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灣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間接促成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
當地賴姓住戶 | 賴姓住戶2006年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發起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在更新地區內協調區內居民土地達到合於都市更新單元大小的土地,並在2006年12月15號召開都更事業概要公聽會。在徵求住戶和地主意向後,都更範圍排除了有面接道路、可以合法排除的郭元益大樓、有應公廟、和文林路與後街夾角兩棟建物,於2007年3月9日提出都更事業概要和都更範圍申請,在2007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核定通過。 |
施工者樂揚建設 | 通過都更事業概要和都更範圍通過後,當地住戶委任樂揚建設為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興建「文林苑」住宅大樓,臺北市政府核定準予實施者即參加人實施本案。於2008年1月4日舉辦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在取得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73.68%及其所有面積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72.34%及其總樓地板面積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門檻後,2008年6月11日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臺北市政府2008年9月26續辦理公開展覽30日,並在2008年10月23日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後於2009年6月16號通過。最後取得都市更新劃定範圍內90%的土地同意書[15]。 |
王家 | 對外說明2006年起初就已表達反對參與都更案,並此後認為自己已表達應非計畫成員,而未參加公聽會,而在都市更新案通過後才知道在都市更新範圍內,最後引發土地產權糾紛、強制拆屋、王家以都更審查程序以書面為之過於草率、都更條例違憲等進行釋憲訴訟、社運團體協助抗爭...等一連串事件,事件最後以王家敗訴和解收場。 |
市府請經王家同意人選的社會公正人士[28]組成的協商平台協商失敗後 [1],市府核准建商就沒有爭議的土地先行動工整理地基。而媒體報導建商透露有1名王家人已簽下都更同意書,媒體報導王家王耀德先生證實看到另一戶王家的同意書及北市都發局官員昨證實已看到王家人簽署的都更同意書。對有關媒體的報導,王家質疑台北市都發局哪個官員看過王家的「都更同意書」?並發出聲明稿表示,王家王家駿有透過白字黑字與樂揚溝通合理坪數,但是這不是都市更新同意書,士林王家至今絕對沒有簽下都更同意書[29][30][31][32]。而王家駿本人亦出席後續民事訴訟反擔保金記者會[33][34]。
王家擁有土地產權共四人,分別為王廣樹、王耀德父子,王家駿、王國雄兄弟,其中王國雄因不堪長期抗爭,早已簽下都更同意書。讀建築的王耀德表示,早在法院判王家應自拆組合屋後,就暗下決心要把組合屋拆掉,希望事件盡速落幕;近來也一直觀察拆屋「好時機」,昨天(2014年3月14日)組合屋剛好沒人,立刻請工人拆掉。[35][36]
王耀德聲明稿全文:
拆除這個當初我大力催生的組合屋,實在是令人感傷,但是當這事件已經惡化到無法承受時,很抱歉,我必須果斷的下此決定,以避免後續毀滅性的傷害發生在我身上,我知道這是自私的決定,只考慮要保護自己,未顧慮他人的立場,但是我真不願意打腫臉充胖子,不顧一切的放任戰線延長,然後一力擔下所有難以承受的傷害,最終走向不歸路,我做不來。
不平等的焦土作戰
過年前法院一審裁定,組合屋的存在為無權占有,本案王家已正式宣告處於完全劣勢,等著被打贏官司的原告提出天價般損害賠償,在此危急存亡之際,有人居然極力鼓吹持續抗爭,無視於即將來到的天價般損害賠償官司,都更受害盟持續運作的慘痛代價,將完全由我與父親兩人承擔,這焦土作戰的代價真是極度不平等!最後一根稻草
2月底當我獲知反擔保金借款目標順利達陣之時,看著歡欣鼓舞的氛圍,我心中的惶恐達到了最高點,一群人未經我同意擅自幫我向另一群人借一筆我可能要花上20年才能償還的款項,將這筆錢提存法院,然後以不負任何責任的保證,及似法院是他們開的、法官是他們管的姿態昭告天下,這筆反擔保金一定會返還!?
很抱歉,我真的沒有辦法為了提供都更盟抗爭空間而樂意背債上千萬,甚至上億,今天我若是繼續沉默,我的未來將只剩下三條路可走。1.像乞丐一樣向社會募款賠給建商。2.向建商跪地求饒,請他們放我一條生路。3.走投無路投河自殺。以上都不是我願意的。
感謝每一份幫助過王家的力量
自文林苑強拆發生以來近兩年時間裡,有人是為了反抗現行都更制度而來;有人是為了替弱勢發聲而來;有人是為了公平正義而來;也有人純粹是為了挺王家而來,每一個人每一份力量我都看在眼裡,記在心裡,即便是這一個月來,那些會令王家死無葬身之地的盲目借款出借人,依然點滴在心頭,我永遠記得每一顆願意幫助弱勢的善心。
我有一個重情重義的老爸,對於曾經幫助過他的人,他會加倍奉還,在這個功利主義掛帥的社會中真的是很少見,即使是文林苑強拆事件中真正的受害人,居住在其內被迫遷的人員,全部皆已願意退一步海闊天空(包含我媽我親姐及嬸婆一家人),我老爸依然力排眾議,只為了提供在王家被強拆時給予全力援助的都更盟足夠的抗爭空間,不能對不起那些援助過王家的人,這是我爸時常告誡我的事,對於這一點我是相當敬佩,也努力的實踐。
過去一年多來,面對這一個徹底反客為主的抗爭主軸,我選擇用事不關己的方式過生活,畢竟居住地點已經找好,因強拆而支離破碎的生活也已步上正軌,文林苑的風風雨雨就隨他去吧,即便不認同,我也不打擾。
遺憾的是,戰況的嚴重惡化以及不平等的抗爭代價,讓我再也無法沉默以對,衡量所有的狀況後,自行拆除組合屋變成了我唯一能做的選擇。
最後,雖然原地重建的目標失敗,王家打輸了這場仗,我相信順利蓋成大樓的建商跟同意戶也不會有勝利的雀躍,這是一個讓所有當事人都輸的慘痛經驗,今天我是出自於自我保護的原因,而跳出來終止了這一切的紛爭,只有我是為了苟活而不顧他人感受,應該被大加撻伐,希望日後所有的矛頭指向我就好,每一個文林苑事件中的當事人都已經承受了太多的折磨,各方人士請放下心頭上的執念,不要再對文林苑的任何當事人有漫罵,也不要再互相攻訐。[37]
此事件也引發了政府對《都市更新條例》的檢討。為了呼應對《都市更新條例》強制拆除條款是否違憲的疑慮,立法院於2012年4月22日完成連署[38],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憲法解釋案,但大法官於6月22日駁回立法院釋憲案,認為立法委員應該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聲請釋憲[39]。行政院也於11月7日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草案,其中包括將由法院裁決是否拆除不同意戶房屋、以及提高都市更新提案和成案同意比例等修改[40]。後續王家釋憲提都市更新3則條例違憲,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一條合憲,二條大法官未受理[41]。
2006年樂揚建設拜訪時,由於屋況並無老舊窳陋之問題,當年6月甫自行整建完畢,而表示拒絕參與。樂揚建設屢次拜訪,並於2006年6月6日提出「部分集合住宅、王家兩戶重建為雙併透天」之替代方案,王家認為並無需要,雙方無法取得共識,此一意願調查記錄並未獲實施者樂揚建設登載。王家六代在當地居住時間超過百年,房屋土地皆合法取得。在被建商都更前才重新整修好房子,是於不知情下被建商劃入都更範圍,直到被通知「權利變換」時才發現被樂揚建設劃入都市更新範圍。建商最終以「維護多數都更辦理戶」為由,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拆除並獲准。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強制拆除王家建物[52]。
對於王家房屋土地皆合法取得的說法,根據地籍資料和後續王家申請鑒界的結果,王家801地號土地於更新前越界佔用他人4筆地號,為違法增建之建築物,而803地號亦佔用國有土地建築地上物,國有財產局說明從未出租,並非如王家聲稱的向水利局承租。而803地鑑界的結果證明803地完全被參加都更的鄰地包圍。[53][54][55]一個疑問是如果王家堅決不加入都更,應該會把越界佔用的鄰居的土地還回去讓鄰居都更。但是在強拆之前一直沒有這項舉動。但是如果拆除王家801號房屋佔用鄰地部分的三面牆,屋子變成危樓無法居住,而畸零地無法申請建照改建,如果王家不加入都更,恐變空地。
在2012/5/3的協調會上,王家沒有反駁建商提出的雙掛號回執聯,只說那是權利變換通知,但王家反駁有同意過的說法。王家初期否認開高價的說法,後續承認有向政府開價2億5億,但是那是以價逼退。[60]
到目前同意戶已經有7位老人等不到回家的日子過世。[68]
從都更申請過程來看,文林苑都更案是當地居民在市府公告的都更區域內發起的都更案,所以王家不參與都更,在第一個階段當地居民申請都更(事業概要)和都更範圍時,就可要求排除在都更範圍外,並留下不參與都更的正式記錄(公聽會的會議記錄和寄發不參加的存證信函給都更處和申請都更範圍者)。第二,在都更概要通過後,建商擔任實施者規劃都更事業計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若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則應取得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2/3,及其持有土地及合法建物面積3/4的同意,實施者(建商)才能申請事業計劃審核。此時王家不參與都更的方式就是協調一定比例以上的地主否定都更案,使同意比例小於送件審核標準。或者,如果要退出,爭取法定比例的鄰居同意改變都更範圍,因為參與都更的每一戶的改變,都會影響其他參與者的權益,所以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同意(多數決)方可改變。如果當初是被「強劃進都更案」,可以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要求退出。
但是王家在前2個階段(概要和計劃)通過後才開始訴願訴訟,鄰居也不知道王家退出的意願,王家說明是在第三階段接到「權利變換」通知時,才發現被劃入都市更新範圍,所以之前無法出席會議提出反對。
在2份陳情書[69][70][71][72]中,王家說明 「反對價值分配嚴重偏向實施者,今相關計劃已通過且公告實施,願配合政府辦理都市更新以維護市容,卻不願意配合政府讓實施者(建商)謀取暴利。」王家 2006 年 6 月拒絕建商後,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 15 日止間雙方未再接觸,直到 2009 年 6 月 16 日,收到都更處拆屋通知才開始陳情。希望內政部主持公道,已經口頭告知建商退出,不懂法律,不知道要用信函告訴政府不參加,在心不甘情不願下被強迫以都更法參與合建。建商沒有將王家退出意願呈報,造成都更處誤判,有陷都更處不義。被逼迫回復政府發函的權利變換條件是在不得已情況下,希望以價逼退:希望不參加合建;提選樓選房選車位;領現金 1.8 億。希望都更範圍擴大為文林路、前街、後街、鐵路邊,並請建商拿 5 億元來收購王家土地。
在行政訴訟中,王家指控樂揚建設提出已通知之證據,其中有住址錯誤、塗改痕跡,甚至在獨棟透天的收件地址卻有一份印有「大廈管理委員會戳章」的回執聯。王家在最高行政法的訴訟中,批評高等行政法院判「公聽會召開之通知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是「漠視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20][73]。就王家的訴訟要點在於都更過程中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未依法定程序做出之處分皆屬違法:
王家聲稱直到被通知「權利變換」時,才發現被劃入都市更新範圍,無法出席會議提出反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中指出,王家不是直到權利變換階段才知道被劃入都市更新的範圍,原因包含:
而王家拒收通知書及不參與公聽會的作法,也造成對法院判決結果正、反兩面的意見[76]。
在2012年4月12日贊成都更住戶接受訪問時指證「王家一開始就知道要都更,而且協調過程中,還要求樓層的選擇權、車位選擇權,拆遷費、裝潢及裝修費」[77]。 後續在媒體上的資料,也呈現王家在都更申請期間不是不知情不能反對,在2012年4月15日的2100週末開講節目中,王家人回應主持人,在都更申請期間,建商有不斷的找王家,王家有和建商私下談價,也曾收到都更資料將資料丟棄[64]。 王家聲稱沒出席公聽會,參加簽名是假冒的,而同意戶也提出王家人參加公聽會的照片[78]。而王家在報導中控訴建商寄錯地址,比對王家提出的郵件回執上的地址,證實是王家人的戶籍地址且和王家訴訟狀上的地址一致,而且早在都更範圍申請前和都更案通過前,有收到權利變換的開會通知 。[79]。
高等行政法院判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合乎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3][20]
依照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四條[80],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所以在面對都更之前,應先判別王家兩塊基地(地號801與803)日後是否能單獨改建,如果不能單獨改建,排除王家土地就違反法規。[81]
土地申請建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土地大於可申請建築的面積,一是有臨3.5公尺寬的計劃道路以指定道路和建築基地交界的建築線。
根據台北市地籍圖和經法院判決,王家兩筆土地完全未臨建築線。[84]:地號801東側臨接的是作為捷運淡水線路線設施的「交通用地」,而不是可以指定建築線的道路用地;地號803東側則是國有財產局所持有的土地(地號804)。事實上,王家誤解法規,並只引用法規的一部分而略去法規的全文,王家土地是無法獨立申請建照的畸零地,只能和鄰地合併才能申請建築,若不參與都更,王家將來根本無法改建;建於民國62年的老房子,因為沒有臨建築線依照建築法規定根本不能提出建築執照申請,王家土地將成荒地。這也是更新單元範圍審查過程中,都市發展局為了避免王家被排除在更新單元範圍外將造成後續無法自行改建的權利受損情形,所以依照法規,才必須將王家兩筆土地納入本案更新單元內,這是主動維護民眾權益的依法行政措施。
而郭元益大樓與其他四戶一開始就被排除的當地住戶,即因本身臨接建築線,即使不參與都更,日後仍可自行改建,所以在經郭元益和四戶地主動提退出後,經過法定協商流程後劃出都更範圍,合法排除。
坊間說法的錯誤
- 王家的兩塊土地雖然「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但因為未臨接建築線,根本無法依建築法提出改建申請,日後無法改建或重建,所以王家自認王家土地可以適用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自行改建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五條明確定義所謂寬度乃是該地臨接建築線之長度,而非土地本身之寬度[85],況且王家803地號的深度也不足10公尺,這也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家敗訴的主要理由之一。
- 此外,王家土地部分位於捷運高架路段六公尺內,依照「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86],屬於禁建土地,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範圍公告圖上也很清楚的標示地號801土地有一部分屬於禁建土地。既然王家土地在捷運6米禁建區,就不可能通過捷運工程主管機關審核拿到建築線,王家聲明可依《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申請建築線也是不可能的,而且王家聲明略去法規的下半關鍵部分:《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 「陸、其他」「一、變更後交通用地外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惟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經捷運工程主管機關之審核,以維捷運系統之安全。」。[87]。況且,此法規要求臨接交通要地指定建築線時,也需要3.5公尺寬以上的道路,家2塊土地所臨接的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
- 另外被指稱未臨建築線的王廣樹伯伯家,家前臨接一小片水利地(804地號),事實王家自行申請鑑界,證明為國有土地,非水利局土地,而國有財產局說明從未出租。所以王家803隔著國有地也未和交通用地銜接,而國有地已經加入都更,王家803地被鄰地完全包圍。[53][54][55][88]。
所以都更如果要排除畸零地,不管在當初規劃都更範圍時,或者在目前都更案(事業計劃)通過後的改變,都面對必須讓王家土地在退出都更後仍然可以自行改建:
這些擴大面積和築路的規劃都必須用到鄰地,而且用到鄰地的面積會大於王家本來的土地面積,請參考右圖協商平台提出的方案 [1]。
因此,如果畸零地問題沒有協調出解決方案,目前王家直接退出,都更案重來,因為王家土地還是畸零地,都更案無法排除王家,鄰居還是無法都更,王家還是無法申請建照重建。而之前都更案申請階段,如果王家提退出,畸零地問題如果沒有協調出解決方案,王家之前的房子只能繼續修繕直到老舊而無法住人,鄰居也無法都更。[1][89](拆除後的2012/5/3協調會,王家的說法也是要繼續修繕不改建,希望用修繕執照蓋回來[90],在2013年的協商平台會議,王家希望跳脫法律限制,讓屋子蓋回來 [1])。
排除王家,除了都更案重來又要耗費多年,而規劃擴大王家土地深度和築路的土地,王家在社運團體的支持下堅持原地重建但不願面對討論。但是如果鄰居分擔王家需要的土地,切出原本參加都更的土地給王家後,也會影響原容納大部分原住戶的建築規劃,負擔太過沉重。
蔡志揚律師(王家最高行政法院的律師,協商平台成員)的意見: [1]
我們瞭解王家各位是希望原地重建,現在要突破的問題點就是,你們面前一定要有建築線,建築線不是隨便指定就可以,當然你們說本來是有建築線,可是問題是當初在都市計畫變更的時候(應該指蓋捷運),這部分被徵收交通用地,原本房子的建築線就不存在。當然依照都市計畫是可以還有指定的方法,但是問題要指定的話,還是要符合法令的規定,法令的規定就是建築線在你前面要有一條路,讓基地可以出入,且路的寬度一定要夠。所以變成說你們其實要想辦法協調換地,這邊才會有一個 3.5米的道路出來,而且還不只前面要有道路,後面你們深度也是不夠的,平均深度要 15公尺。所以第一個你們前面要有道路,後面還要協調不管是 797、798 或 799 地號,至少要協調他們要割一塊給你,這麼大一塊,而且可能還要往後退,因為前面路權還要取得,現在這條路有一部分是國有財產署的土地,而且已經納入更新範圍,這目前還不知道怎麼取得,所以問題點是在這裡。第一個你們沒有辦法靠自己去原地重建,一定要別人割土地給你,再來就是深度不夠,所以這一塊可能要再更大一些,對於 36 戶的影響真的非常大。
目前高雄等縣市為防止畸零地卡都更的『小魚吃大魚』的狀況,已經改變法規,規定協調1次後,如果協調失敗,就直接排除畸零地,發建照允許鄰地建築,不再限制鄰地[91][92]。
文林苑都市更新案附近區域,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而被北市府在2002 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第二款)。[20]在台北士林萬華等地區這種待改善情況相當普遍,當地屋齡老舊的傳統街屋公寓並無電梯設備,無法滿足社區內許多長久居住於此高齡住戶對於無障礙設施的需求。
文林苑及附近區域居住環境改善,因個別住戶的地基狹小,面臨獨立改建的難題:[93]
因此,住戶合併建築成為解決獨立改建的難題的方案。除了共同負擔電梯等公設空間、救災消防空間和擴大道路建築退縮的土地(後街由3米拓寬為6米道路,和文林橋3.7米距離退縮為8米距離),私有土地上的現有巷道(文林路560巷)也可廢巷參與都更建築,同時也可解決畸零地無法獨立建築和畸零地卡住鄰地建築的問題,而參與都更的容積獎勵也可減少當地居民的改建的負擔,吸引建商參與的意願。
協商平台的意見 [1]:
事實上由於王家原地欠缺建築線,故當時將王家劃入更新單元,實有其合理性。否則縱使原建物能夠整建維護,但建物仍有其物理上之耐用年限,數十年後終須拆除,惟因土地不能建築,最後只能作為空地使用,不僅對王家而言土地將無利用價值,亦不符地盡其利之土地公共政策。因此,儘可能讓王家能參與本更新案,並非全係為同意戶或實施者設想。
文林苑都更案,是由當地住戶申請都更概要和都更範圍,市府審查通過後,建商才加入擔任實施者規劃都更事業計劃。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單元(也就是都更範圍)只有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跟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才有權申請劃定,在本案,是由當地住戶賴科興自辦調查住戶都更意願,確定排除南側郭元益及西北側四戶無意願參與住戶後仍合乎都更單元的成立要件,於是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事業概要為目前的範圍,之後賴家才去找建商來合辦。坊間說建商劃地是沒有根據的,本案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是依據當地住戶申請而劃設,時間上也早於建商參與此案的時間。另外,依照住戶意願及法規規定要件申請確認更新單元範圍的程序中,盡可能排除無參與意願的住戶,可說是每一件都更案都必須辦理的基本程序,一方面是尊重住戶不參加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是使更新案更容易通過,指控這是建商的技術性操作也是不對的。
事實上,王家801地號土地於更新前早已蓋滿自己的土地外,越界占用他人4筆地號,且皆非合法建物,為違法增建之建築物,而803地號亦占用公有土地建築地上物。如鄰居要回自己被佔的土地,王家的違建被拆,也會因為畸零地無法申請建照而無法重建。[53][54][55][88]。
有人認為已搬遷之地主不可強納王家土地進行更新單元範圍,已搬遷之同意都更地主欲進行更新重建,就該依畸零地使用規則的法規,[94]割出保留地供王家畸零地未來重建時利用,但立場轉換,王家地主何嘗不是強制他人退讓土地供其未來建築利用?都市土地相互依存互有義務,實在難以認定被強制或是強制他人,因此,不論已搬遷戶或是王家宜就雙方立場各退一步,共商解決方案。
主張都更條例違憲。認為在私益大於公益的情況下,都更條例剝奪了「土地和建物擁有者的處分權」,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99]。
認為王家的財產並未被剝奪,而只是被強迫變換成同値產物,但也保障其他多數人利益,和解決消防、耐震、畸零地等公共利益問題。[42]
強拆後,台北市政府行文內政部希望由上級主管機關申請釋憲[100],不過內政部營建署認為都更條例有修法空間但不違憲。且表示由不認為違憲者提出釋憲聲請,於法理不符[101]。至於台北市政府若基於地方執行機關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並依程序報請中央釋憲,內政部將配合協助層轉[102]。立法委員呂學樟則表示,內政部可以解釋行政命令。但法條有無違憲,應尊重憲政體制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不是內政部說了算[10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中地方機關有權聲請釋憲的相關規定[104],對照台北市政府只行文上級機關,自己卻不釋憲的行政作為,不論事前或事後皆受到輿論的不斷批評[105]。北市府都市更新處處長林崇傑表示,由於內政部是都市更新的主管機關,也是法令提案機關,且都市更新是全國一致事項,才會建議內政部聲請釋憲[106][106][107][108][109][110][111]。
2012年4月22日,立法院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與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先後分別完成連署,提出釋憲案[38]。但大法官於6月22日駁回立法院釋憲案,認為立法委員應該先提案修法,修法不成,再聲請釋憲[39](就是所謂「修法未果」的要件)。
2013年4月26日,司法院大法官合併受理文林苑王家、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等4案之釋憲申請,解釋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2項等3條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宣告違憲[112][113][114][115]。該條文1年內應修正,逾期未完成即「定期失效」[116]。宣告違憲的具體內容與要求的修正包括[117],
此案實施者樂揚建設的委任律師許獻進說,這次釋憲內容中,對文林苑案最重要的是事業計畫需取得的同意比例,而這部分大法官認定沒有牴觸憲法,顯示文林苑案合於憲法,應繼續進行。至於大法官認為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過低,許獻進說,此案當初取得近九五%的同意比例,依照都更條例》免送概要、直接提事業計畫,一切合法。[124]
針對都市更新發展條例違憲判決一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說明:[41]。
據文林苑的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書[125],建商分得約2,300坪、38個車位;地主分得約1,700坪、45個車位;王家分得5戶房屋、5個車位。
立法委員管碧玲指出,營建署所屬「都市更新網」上登載關於本案的資料中,在未新增開放空間、未留設或協助開闢公共設施、僅協助開闢計畫道路長度2.67公尺(面積16平方公尺)、留設人行步道長度84.41公尺(面積337.64平方公尺)的情況下,文林苑案竟宣稱可為政府節省新臺幣2兆4,824億8,000萬,明顯誇大,[133][134][135]。後來「都市更新網」中的資料已被修正,其中「為政府節省」一欄已改為新臺幣0元[136]。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則提出,文林苑案所增進的公共利益除了協助開闢計畫道路外,還包括了改善地區性消防機能、外部環境改善、安置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與促進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93]。
據都更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2012年2月10日內政部營建署與王家、已遷出戶、樂揚建設等一起召開的都更輔導會議,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所做出的三點會議結論[140]:
(一)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二)公共利益應以環境改善、而非單棟建物更新獲利為先。此宗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之現況,應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請北市府釐清並協調實施者,確保當地住戶、未來新入住戶之交通安全與消防安全。
(三)關於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資訊,恐違反與北市府簽訂之都市更新切結書,臺北市政府應針對各計畫書圖內容不實之各項疑點進行逐點釐清。
樂揚建設和市政府的立場是,王家的土地是未臨建築線畸零地,依法必須被劃入都市更新範圍,王家的要求基本上是推翻已完成的合法程序,在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市政府也不能有做為[141]。
但後續營建署發出新聞稿,說明是媒體誤解,報載營建署做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
文林苑都更案 營建署尊重市府職權 [142]。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2-02-17
營建署於100年2月10日協助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參加之地主,邀集臺北市政府及實施者共同參加都市更新個別輔導會議,進行對話溝通;營建署之個別輔導會議,是提供法令釋疑及各方意見溝通對話之平台,並不干涉或變更其他機關已決定之計畫。
近日報載營建署做出文林苑都更案可由抗爭住戶切結排除於更新單元外之結論尚非屬實;查會議當日抗爭住戶確有提出可切結排除之意見,惟該訴求並非營建署職權範圍,決議送請臺北市政府考量,特予澄清。
單位主管:陳興隆 組長
聯絡電話: 02-8771-2604
發稿單位:都市更新組
在拆除的過程中,警方以手電筒閃光照射民眾及記者的眼睛,且部分警員執勤時於Facebook發表不當言論,後來皆遭到懲處。[144]
市府在代為拆除作業後,雖然透過各種模式協助同意戶、不同意戶王家(以下簡稱王家)與實施者三方溝通協調超過二十次,但仍有少數不同意戶未達成共識。因此,市政府派副市長張金鶚於2013年4月1日邀集了學者、估價師、律師、建築師等各界專業公正人士組成第三方協商小組,以期能提供同意戶、王家、實施者之溝通平台。協商小組透過聽取同意戶、王家與實施者之意見,在平衡各方權益的考量下,提出專業評估報告加以溝通說服,期望能促使更新案儘快達成協議圓滿落幕,同時避免法院強制執行,使社會成本最小化,並提供未來協商操作之模式[1]。
成員 | 背景 |
---|---|
張金鶚 | 臺北市政府副市長(召集人), 政治大學地政系特聘教授(借調),政治大學臺灣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 |
馮正民 | 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教授 ,曾任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理事長,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理事長。 |
黃麗玲 | 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所長 |
陳玉霖 | 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名譽理事長 ,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 |
蔡志揚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王家最高行政法院訴訟的律師代表。 |
陳 邁 | 建築改革社創社社長,臺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創會理事長,中華民國第一屆傑出建築師,成大傑出校友成就獎,宗邁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曾任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常務理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常務理事。 |
小組在與各方分別協談後,將同意戶、王家及實施者所提訴求整理如下,並就其訴求提出可能方案:
對象 | 所提訴求 | 可能的方案 |
---|---|---|
同意戶部分 | 1.不同意變更已核定之更新案計畫內容。 2.在不影響同意戶權益前提下,不涉入王家權益分配。 3.要求立即開工、限期完工,早日返回家園。 |
依市府所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實施。 |
王家部分 | 1.以原地重建訴求為優先。 2.亦可接受調整位置後重新建築。 3.或請協商小組提出具體可行之折衷方案。 |
1.王家不參與更新,劃出更新單元原地重建。 2.王家參與更新,但建築設計採分幢建築物規劃。 3. 依原計畫內容實施,但王家原所分配位置與實施者協議交換。 |
對實施者(建商)部分 | 同意由協商小組協助提出能妥善解決問題之任何方案。 | 文林苑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爭議,協商小組為使溝通平台發揮其公益性,建立未來協商模式,並以社會大眾觀感層面為考量: 1. 於不影響更新案原有設計及配置之前提下,在更新案中設置公共藝術,以紀念文林苑事件。 |
方案 | 方案說明 |
---|---|
方案一 | 維持原計畫 |
方案二 | 王家不參與更新─原地重建 |
方案三 | 王家參與更新─分幢建築物設計 方案 3-1:靠攏角地重建方案 方案 3-2:僅配置 803 地號建築 |
方案四 | 方案一 + 分配位置協議交換 |
方案五 | 方案一 + 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 |
方案六 | 方案一 + 設置都市更新公益協商基金 |
方案七 | 方案一 + 方案四、五、六 |
方案七為維持原計畫的情況下,結合方案四(分配位置協議交換)、方案五(增設紀念文林苑事件公共藝術)、方案六(設置都更公益協商基金)的綜合型方案。
同意戶和實施者同意協商小組提出的方案,王家不同意。
王家選擇方案
- 僅接受原地重建方案,其餘方案不同意。
- 認為評估方案需跳脫法令限制,始有可能解決現況。
- 針對同意戶之權益,應由實施者負責,與王家無關。
2016年4月25日,準政務委員張景森在個人臉書頁面發文,指文林苑王家等人的抗爭是「史上最kuso的一場社會運動」,指文林苑王家在抗爭後拿到五戶房子,還用粗話嘲諷聲援王家的青年「真可憐」;雖然張景森不到半小時火速刪文,但仍引發各界批判,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要求民進黨把張景森從內閣名單刪除,與張景森有私交的政大教授徐世榮更在臉書與張景森大打筆戰。2016年4月26日,準行政院院長林全說,林全內閣成員未來發言都需謹言慎行,人民期待內閣成員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爭議;同日中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個人臉書頁面發文批評,張景森公開站在地產集團利益那一邊,被張景森嘲笑的是聲援文林苑王家的人與本來期待蔡英文政府帶領國家步上正義的人民。2016年4月26日晚上,張景森將臉書貼文全數移除,僅僅能看見封面照片及曾被網友按讚的文章。2016年4月28日上午,張景森在臉書發表三千多字的道歉文,坦承「那是一篇不妥的酸文」,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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