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模是衡量城市大小的數量概念,包括城市人口規模與城市地域規模兩種指標,通常人口規模是衡量城市規模的決定性指標。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1年4月21日) |
城市規模的多元性
由於城市的地理界線和行政界線的不一致,以及城市可能有的不同空間尺度的概念,因此一個城市可能會有幾個不同的城市規模。例如紐約,就有市區、紐約都市細分區、紐約—北新澤西—長島都市統計區等幾個相關城市人口規模統計數字。
中國的城市規模統計,同樣存在若干口徑:包括轄縣的市行政區人口、市區人口、市區非農業人口。其中前兩個根本無法反映城市人口規模的大小,如果引用這兩個數據進行城市人口的判斷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例如判斷重慶市是一個3000多萬人的城市。第三個則是中國城鄉戶籍分離制下的統計口徑,是當前衡量城市規模最為合理的一個統計口徑,但問題在於:
- 有理論認為城市人口應當也包括城市周圍參與城市生活的從事農業的人口,但這個統計口徑將所有農業人口排除。
- 不反映流動人口狀況,因為按戶籍人口統計,所以常年外出的人口亦統計進原戶籍所在城市的人口,而一些大城市中大量的常住且參與城市生活的外來流動人口(包括戶籍在農村的人口)被排除在外。
- 其範圍仍是行政市區,對於某些行政市區遠遠大於地理市區的城市,尤其對於中國某些由原來的縣整體轉為市區的市來說,這個統計地域遠遠大於實際城市的範圍,在這個範圍上所作的統計,儘管是對非農業人口的統計,對於城市人口規模來說,仍可能導致較大的誤差。
目前中國尚無能夠正確反映城市規模的地域概念和統計標準。
依人口劃分城市規模的標準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對境內城市的規模有劃分標準,此標準於2014年10月29日修訂,舊標準以市區和郊區非農業人口確定城市規模,而修改後的新標準則以城區常住人口確定城市規模,具體標準如下(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1]
城市規模是政府制定各種決策(例如落戶政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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