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毯式轟炸,也稱為無差別轟炸,是指像在地板上鋪地毯一樣地使用大量的無制導炸彈覆蓋轟炸某一地域,殺傷和摧毀該地域的人員、裝備。為達成打擊對方的士氣和戰爭潛力這一戰略目的,有時會對人口或工業聚集區進行地毯式轟炸。
概述
意大利軍事家杜黑在其20世紀20年代發表的書籍《制空權》中寫道,用空軍轟炸敵人的軍事、工業、政治和人口中心,就能迫使使敵方屈服[1]。這一理論在1937年的西班牙內戰首次被測試,納粹德國派出的禿鷹軍團對格爾尼卡作出地毯式轟炸,這一轟炸被畢加索用藝術手法描繪在同名作品中。西班牙內戰中的埃爾馬蘇科戰役則可能是首次針對純軍事目標的地毯式轟炸[2][3]。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交戰國多次使用轟炸機對敵方控制下的城市作出地毯式轟炸。同時,也在戰術層面上使用地毯式轟炸,作為空中支援的手段。如1944年在法國北部的眼鏡蛇行動中,盟軍轟炸機對德國部隊作出地毯式轟炸[4]。
一般來說,地毯式轟炸是通過眾多轟炸機的投彈來完成。但如果目標地域較小,使用單架載彈量較大的轟炸機,如B-52戰略轟炸機,也能達到地毯式轟炸的效果。此外,大規模炮兵火力,尤其是多聯裝火箭炮的攻擊效果也與地毯式轟炸相似,如八二三炮戰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對金門的無差別砲擊,以及中華民國國軍對廈門使用大口徑火炮的報復砲擊。
針對城市的地毯式轟炸會造成大量的平民傷亡,可能被視為不道德的戰爭方式甚至被視作戰爭犯罪。更重要的是由於制導武器的發展,使地毯式轟炸在今天更多地被精確打擊所代替;此外,由於戰略核武器的出現,只要一枚核彈就可以將中小型城市或軍事設施徹底夷平,遠比傳統地毯式轟炸來得有效率、更具威脅性且較不容易任務失敗。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地毯式轟炸
1938年2月18日至1943年8月23日,日軍對重慶斷續作出長達5年半的轟炸。造成了10,000人以上的傷亡和超過17,600幢房屋被毀。在太平洋戰爭中,美軍主要由B-29戰略轟炸機使用燃燒彈對日本城市地毯式轟炸,在9個月中將大多數城市摧毀,造成了超過58萬日本平民死亡[5]。
納粹德國空軍曾在進攻波蘭[6]和荷蘭的行動中作出地毯式轟炸,在不列顛空戰後期也曾轟炸倫敦等城市。而英國皇家空軍轟炸機部隊更注重以地毯式轟炸打擊德國的士氣。執行轟炸任務的機群一般排成V字形,在3到5秒內投下所有炸彈。這種方法非常有效,經常能摧毀整個城市或大片目標區域。裝備有自衛火力很強的B-17轟炸機之美國第8航空隊加入轟炸德國的行列後,可以不論晝夜式轟炸。例如在德累斯頓轟炸中,英國和美國的轟炸機分別在晚間和白天轟炸,幾乎整個市中心被夷為平地,同時造成了大量的平民傷亡。
二戰之後的地毯式轟炸
美軍曾在1950年韓國的釜山環形防禦圈戰役中對倭館地區作出全面式地毯式轟擊戰,越南戰爭中又對北越城市作地毯式轟炸;後來在波斯灣戰爭期間,美軍的B-52機隊也發動了對伊拉克的地毯式空襲。
除了傳統空投炸彈外,空投集束炸彈也能對小規模區域實施地毯式轟炸,但也被認為是容易造成濫殺的不人道武器而被大部份國家限制使用。
地毯式轟炸與國際法
1899年海牙第二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雖未提及地毯式轟炸,但其第25條規定:「禁止攻擊或轟擊不設防的城鎮、村莊、住所和建築物。」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第51條禁止以下行為:
- 不以特定軍事目標為對象的攻擊;
- 使用不能以特定軍事目標為對象的作戰方法、手段;
- 使用任何將平民或民用物體集中的城鎮、鄉村或其他地區內許多分散而獨立的軍事目標視為單一的軍事目標的方法或手段攻擊;
- 可能附帶使平民生命受損失、平民受傷害、平民物體受損害、或三種情形均有而且與預期的具體和直接軍事利益相比損害過分的攻擊。
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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