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廳 (日本)廳則是負責警察公務上的監察、指導等(管區警察局)。此外,警視正以上階級是擁有國家公務員身分的地方警務官(日语:地方警務官),而國家公安委員會擁有都道府縣警察本部長(日语:警察本部長)等的任免權。 地方警務官制度建立以前,國家公安委員會決定的人事調動須經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同意,但歷史上未發生過都道府
警視正地方警務官),其任免須經由國家公安委員會選拔昇進。 國家公務員組(特考組,即Career)大概35歳左右昇進到此階級。地方公務員組(Non-career)大概55歳以後昇進,不過數量不多,並一定有警察廳或管區警局外派的經驗。 警察厅:理事官 管区警察局:课长、学校教務部长等
警視視為《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員,如果是國家特考組的警部,要先在警察廳完成3年半的實習後,即可升任警視。 都道府縣警察之警察官中,這個階級及以下為地方公務員,警視正以上之地方警務官則為國家公務員(警察法第56條)。 臺灣警察中階警官的二線三星(職銜:組長、偵查隊長、主任)、二線四星(職銜:直轄市警察局副分局長、縣市警察局分局長)。
澎湖廳長原臺中州警務部長。 改任臺東廳長。 原稅關長。 原内務局地方課長。 改任臺東廳長。 原南洋廳書記官。 改任臺東廳長。 原臺北州內務部長。 原臺南州內務部長。 改任新竹州知事。 原殖產局營林所庶務課長。 原臺南州內務部長。 原殖產局特產課事務官。 改任陸軍司政官(日语:司政官)。 原警務局警務課事務官。 卡爾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警察防犯罪、鎮壓及搜查、逮捕疑犯、管制交通,負責維持其他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公務員。經適當訓練而實際執行警察活動的警務人員称为警察官。而在警察機構裡工作的職員,而负责文职工作的職員稱為事務吏員。负责警务科技研究、技术侦察与情报监听的职员則稱為技術吏員。 日本的警察制度是由明治政府創立,於1871年(明治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