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縻,《史記·司馬相如傳·索隱》說:「羈,馬絡頭也;縻,牛韁也」,引申為籠絡控制。實行羈縻政策的地區名義上從屬朝廷,實際由當地原住民首領自行統治。唐朝對西南、西北等少數民族採行羈縻政策,承認當地土著貴族,封以王侯,開放貿易。宋、元、明、清幾個王朝稱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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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
南北朝至唐朝
南北朝時,往往同時有多個政權均聲稱自己是天下之主,要求周邊諸國朝貢,各小國往往也同時向多個大國朝貢,更有一些國家一邊接受朝貢,一邊又向更大的政權朝貢。這都使得這一時期的朝貢體系呈現出多元的網狀特徵。即便是在唐朝國力鼎盛之時,日本、渤海等國也力圖成為次級的朝貢中心,甚至互稱對方的使節是「貢使」。
同時,這段時間內中原政權往往採取「羈縻」政策取代原有的冊封制度,最主要的特點是,封賜的不再僅僅是王號,而是和直屬官員相同的官職,比如南朝宋順帝就曾封百濟國君為「鎮東大將軍」,封日本國君為「安東大將軍」。唐太宗時開始,更普遍封賜各內屬的地方首領官職,設立羈縻州、縣,以體現其「華夷一家」的思想。如渤海國君被封為「忽汗州大都督」、疏勒國君被封為「疏勒都督」等等。
唐朝羈縻制度有三種情況:
宋朝
宋朝之後,進一步加強了對第一種情況的羈縻州、縣的控制,在部族首領之外,加派中原政府任命的監管官員。羈縻州下設縣或羈縻縣、峒。對應的官制為知州、知縣、知峒。
元朝以後
元朝時高麗國王被短期冊封為「征東行省丞相」。此外,元朝皇帝名義上是西方蒙古汗國(主要是伊兒汗國)的宗主,後逐漸採用傳統上的朝貢體系,例如忽必烈和元成宗先後頒發給伊兒汗國刻有漢字「王府定國理民之寶」、「真命皇帝和順萬夷之寶」的方印等。
亦明朝時當地原住民首領被冊封為名義上的官員是「土司」,成立羈縻衛所。
到元代逐漸演化成土司制度,經歷明代小規模及清代中期雍正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實際上將其納入中原政權的領土之中。民國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才正式廢止土司制度。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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