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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最高決策機關。該委員會採合議制,以國民政府主席為主席。該委員會擁有選任國民政府行政院內閣、立法院、司法院、軍事委員會委員等重要機構的權力。而委員會直屬之國民政府簡稱國府,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的中央政府機構與最高行政機關,成立於1925年7月1日,終止於1948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後。
國民政府委員會存在期間屢次由不同人士和成員所構成,但多以中國國民黨黨員為主體,並歷經多次搬遷而有不同的稱謂。另外,其委員會權力也因主席人選不同而有所更迭。一般來說,蔣中正擔任主席期間,國民政府委員會之職能通常較為廣泛。
1925年7月1日國民政府於廣州正式成立,國民政府委員會也同時運作。至1926年止,該委員會約略架構為設主席一名,委員若干人,該委員均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選任。之後,再由委員中互推主席一人,常務委員5人。
1927年4月16日至9月20日,寧漢分裂,武漢與南京兩地均設國民政府。在武漢方面,國民政府委員會廢除主席,仍設委員若干人,委員均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選任。之後,再由委員中互推常務委員5人。選任後,汪精衛、譚延闓、孫科、徐謙、宋子文五人為常務委員。
在蔣中正主導的南京國民政府方面,除了保留主席一職、常務委員增為7名外,其餘選任制度均與武漢國民政府相同。另說1927年4月18日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不設主席採常務委員制[1]。早幾天於武漢國民政府當選常務委員的汪精衛、譚延闓、宋子文等三人亦當選南京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常務委員。這種混亂情形直到1927年9月20日新南京國民政府啟動、武漢國民政府停止運作才結束。
1927年9月,寧漢統一之國民政府於南京召開,委員會成員仍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選出,常務委員則有胡漢民、李烈鈞、蔡元培、汪精衛與譚延闓;其中,汪精衛就任一天後辭職。
1928年2月3日至2月7日,中國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在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改組國民政府等議案;在委員會方面,規定定額為12-16人,常務委員5人;另外,該會議且規定,五院院長及副院長由該委員會推選之。同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總攬中華民國之治權,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組成。在委員會方面則取消常務委員;設主席一人,委員十至十二人。至此,由委員會主導的南京國民政府政權組織形式漸趨完備,並一直維持至1948年國民政府解散為止。
雖說法令明定國民政府委員會擁有中國國政決策權,不過一般來說,蔣中正擔任主席期間,國民政府委員會之職能通常較為廣泛。事實上,1932年至1945年期間,蔣中正一直是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兼陸海空三軍總司令職務來行使中華民國元首統帥權力,而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僅是虛位元首。
1927年9月寧漢合流後,成立統一的南京國民政府;行憲後,蔣中正於1948年5月20日就任中華民國總統,國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即行解職。這期間的國民政府委員會成員名單如下:[2][3]
國民政府常務委員:
國民政府委員:
國民政府主席:
國民政府常務委員:
國民政府委員:
國民政府主席:
國民政府委員:
國民政府主席:
國民政府委員:
國民政府主席:
國民政府委員:
國民政府主席:
國民政府委員:
國民政府主席:
國民政府副主席:
國民政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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