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特區地方自治(英語:District of Columbia Home Rule)是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當地居民管理本地事務的權力。

美國國會哥倫比亞特區擁有最終權力。
威爾遜大樓特區市長與13名議員的辦公地。

作為美國聯邦首都,《美國憲法》賦予美國國會在「任何情況下」對該地區的專屬管轄權。自1970年以來,在某些時候,美國國會允許某些治理權力由本地民選官員行使。但是國會保留推翻當地法律的權力,並對這座城市擁有比美國任何一個州更大的監督權。此外,該地區民選政府的存在是國會所樂意的,雖然在理論上可以隨時被國會撤銷。

一個單獨但相關的爭議是該地區在國會中缺乏投票代表英語District of Columbia voting rights。這座城市的獨特地位造成了一種情況,即華盛頓居民既不能完全控制當地政府,也不能在完全控制其的機構中擁有投票代表。

2015年,哥倫比亞特區成為無代表國家和民族組織的成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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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urces

憲法規定

詹姆斯·麥迪遜於1788年1月23日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3號英語Federalist No. 43》中解釋了建立聯邦地區的必要性,他認為國家首都需要與各州區別開來,以便為自己的運營和安全提供保障。[2] 一群憤怒的士兵襲擊了曾經位於馬薩諸塞州費城美國國會,這起事件被稱為「1783年賓夕法尼亞兵變」,而它也更加凸顯了聯邦政府需要加強自身安全的重要性。[3] 因此《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款規定了建立聯邦首都的權力,其中規定美國國會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逾十哩見方),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4]

「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這一短語被解釋為意味着美國國會是該地區的最高權力機關,從而限制了該市居民的地方自治。然而,開國元勛們設想國會將把部分權力下放到地方一級。例如,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3號英語Federalist No. 43》中指出,「出於地方目的的市政立法機構,來自他們自己的選舉權,當然會被允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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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ources

自治歷史

司法制度

與國會關係

修改動議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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