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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維僔(1926年4月—2002年12月21日),出生於浙江東陽,清末名臣、庚子被禍五大臣之一袁昶的外孫。出生時母親為他取名「以巴弗」(主後第一世紀與保羅同坐牢的一位基督徒)。吳維尊著述不多,但堅守信仰,其「為主坐監」的事在基督徒中傳達開來,被稱為「中國的以巴弗」[1]。
1941年信基督耶穌。1946年秋入上海中華神學院,1949年初畢業。然後在上海守真堂作實習傳道。1949年10月起至1957年,任上海守真中學、同濟中學教師。1957年與一個天津女基督徒結婚,調到天津46中學任物理教師。因堅持閱讀聖經,被認為搞宗教迷信,被下放郊區勞動。1961年回校,不允許講課,任實驗室試驗員。
因為他用複寫紙寫《主內交通》文字,寄往各地,引起公安局的注意。1964年7月30日,吳維僔被傳訊、抄家,因在審訊中拒不開口而被收押入看守所。此後在一個月內一連八次被提審,但皆"拒絕交代案情"。此後,不管監獄當局如何軟硬兼施,他都抱定"不交代、不認罪、不悔改,只一心仰望、交託給主"。在看守所關押期間,由於他堅持"飯前謝恩"和定期禁食,飽受餓飯、灌食、毒打、重銬和批鬥等種種折磨,吃盡了苦頭,但他終未屈服。
1967年2月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押往寧夏勞動改造。妻子也被迫離婚。在服刑期間,吳維僔始終堅持信仰,拒絕思想改造。堅持不讀毛語錄,不唱革命歌曲,不高喊"萬歲",不向毛像敬禮,以及仍然堅持飯前謝恩等,被視為"反改造份子",多次遭受毒打和各種非人的折磨。
1981年春季,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新裁定,認為吳維僔「確已悔改」,放棄原來立場,遂將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20年(1967年-1987年)。吳維僔拒絕承認自己「悔改」。1987年5月28日被強迫出獄。當日,他寫了《出監日呈文》,致信給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鄭重申明自己沒有「悔改」的事實。後在監獄附近住下,堅持做一個「監獄牆外的無期犯人」。2002年12月21日上午,在監獄附近的住所內獨自安祥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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