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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性戀的基本態度和歧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同性戀恐懼(英語:homophobia;法語:homophobie)亦稱恐同,或反同。同性戀恐懼症是指對同性戀的排斥[1][2][3],包括涉及反感、鄙視、厭惡、仇恨、偏見和歧視,可能是基於恐懼,有時也涉及到受宗教信仰及社會文化的影響。[4]
英文單詞homophobia是由心理學家喬治·溫伯格在他的書《社會和健康的同性戀》(1972年)中創立的新語。它可以分解為兩個希臘單字:homo表示「相同」,phobia表示恐懼。它看起來像homosexual(同性戀)和phobia(恐懼)的混合詞。在這之前,溫賴特·丘吉爾博士(Dr. Wainwright Churchill)在他的《男性中的同性戀行為》(1967年)中曾使用過homoerotophobia。
同性戀恐懼通常表示了對同性戀和同性戀本身的沒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懼。
爭取同性戀權利活躍人士用這個字來描述所有來自於恐同者對同性戀毫無原因的憎恨和恐懼。例如,Scott Bidstrup在他的一本名為《同性戀恐懼:仇恨背後的恐懼》(Homophobia: The Fear Behind The Hatred)的文章中聲明道:
有的人認為可以有合理的理由反對,只是把他們描述為非常的不尋常,不過這又似乎不是恐同性。例如Niclas Berggren在《獨立同性戀論壇》(Independent Gay Forum)中爭論道:
反對者並不認同這標籤。例如,Jarrod Carter在1995年寫給學生報紙的一封信中說:
本來同性戀權利運動者用恐同(homophobia)這個字來描述所有來自於恐同者(homophobic)對同性戀毫無原因的憎恨和恐懼,反對者認為這麼解釋homophobia是胡說八道,反對者認為恐同是指某人怕同性戀,或擔心成為同性戀,而怕是因為他們相信同性戀是不道德的,並擔心「不道德的」同性戀真的獲得其本沒有資格獲得的政治和社會權利。
包括反同性戀權利運動人士在內的一部分人,拒絕使用恐同(homophobia)這個字。他們認為homophobia這個字沒有區分非理智的憎恨、恐懼同性戀的人和由於其宗教背景而反對同性戀的人之間的不同,其意義太過模糊。而同性戀權利活動家則反駁說,並不是相信同性戀是錯誤的這個觀念構成了恐同,而是特定的立場和行為,例如反對為同性戀提供平等權利和保護,構成了恐同。同性戀權利活動家判定某人是不是恐同,是看他具體的立場和行為,而不考慮他的觀念是什麼。(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哪怕只是觀念上的反對和恐懼,也構成恐同)。普遍反對同性戀的「異性戀至上主義者」皆認同,同性戀者利用「恐懼」這個字來醜化和貶低異性戀至上主義者,誤導群眾認為反對同性戀者都出於無知以致於害怕和恐懼同性戀,而事實卻相反。不過也有說法是恐同指的是恐懼同性戀動搖其異性戀霸權的地位,正如同過往父權主義打壓女性的理由相似。
一些活動分子把恐同稱為異性戀至上主義。反同性戀團體認為這是一個企圖使得反對同性戀的人受到孤立的稱法。
對恐同的起因目前還在廣泛的爭論當中,但人們基本上支持恐同的信念和態度,是與恐同患者自身的性取向是沒有關係的。[來源請求]
生育本能說被認為是恐同最本質的來源。對於父母,孩子如果是同性戀,這將會打破生物繁衍的鏈條,成為對本家族繼續繁衍的潛在威脅。除了宗教,有種觀念認為,人在死後其生命會和諧的在其孩子以及孩子的孩子身體裡和諧延續,而同性戀是在破壞着這樣一種和諧。[原創研究?]
一些[哪個/哪些?]性學解釋道,男同性戀者間的關係通常比女同性戀者間的關係更讓人產生強烈的反感。因為恐同者認為他們造成心裡不舒服。同性戀關係一般被認為是自然的挑戰。而對「性別角色越界」的懼怕,是恐同另一個最主要的來源。研究報告指出大多數恐同患者對於性別角色有着非常刻板的思想,比如「男性至上主義」加上社會要求男性須具有所謂男性化(masculinity)的特質(如男性需要強健的體質,表現柔弱會被視為女性化)。此外,女性主義興起及同性戀平權運動發展迅速,使原有佔社會主流地位的異性戀男性受到威脅,也是造成男性有更多恐同因素的感因之一。
恐同者大多害怕及反對同性戀者組成家庭(同性婚姻及LGBT收養)會造成社會組織結構的瓦解;再者,多數原佔社會絕對優勢的異性戀男性害怕傳統性別角色的顛覆將使他們失去原有的利益、優勢地位和特權,導致恐同在男性和女性社會化的過程中被強化。[原創研究?]不同文化的男性已經被慣養出性別優越的觀念,即對相對弱勢女性的支配,因受宗教影響,女性被視為弱者及關懷的對象,這一觀念已經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層面。當男性發現有傳統所賦予他們的特權被挑戰的時候,實行「性別角色越界」的男女同性戀則被他們視為是對其切身利益的威脅。
心理學一直認為恐同心理是恐同者壓抑對自身同性渴望的一種結果。一個研究顯示,恐同者在觀看同性性行為的影片時出現性衝動的跡象,比非恐同者還要高。[8][9]
一些組織或個人聲明對同性戀的反對,或積極反對,只是因為違反他們的宗教原則及教義,但並不等同歧視同性戀。這種原則鼓吹者通常會對針對同性戀的暴力事件進行譴責,但是在對待同性戀法律地位方面則表現出多種多樣的立場,例如近年不少教會常強調他們並不歧視同性戀者,反對同性婚姻只是因為聖經強調婚姻是一男一女,雖然同性戀在教義上是「罪」,但上帝同樣關愛同性戀者。一些人相信這種態度會鼓勵恐同者,特別是有宗教背景的恐同者。請參看宗教與同性戀。
一些過去的法律曾經被認為是鼓勵或合法化恐同者,例如已經在美國廢除的性悖軌法(2003年被美國最高法院宣布違憲)、英國的28條(英國1988年增訂法律禁止涉及同性戀內容的性教育,於2003年廢除),以及區別對待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同意年齡(這存在較少爭議,因為各國的同意年齡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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