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行動(英語:Covert operation)或臥底行動(英語:Undercover operation)指在暗中實施的軍事、情報或執法行動,通常涉及一名軍官、情報官或警官在正式渠道以外,以臥底的掩護身份進行特殊任務。一些隱蔽行動也是秘密行動,目的是進行保密,完全不被外界暸解行動的成果,儘管很多隱蔽行動並不是如此。
依據美國法律,中央情報局是唯一被允許執行隱蔽行動的美國政府機構[1]。中情局執行隱蔽行動的權力來自《1947年國家安全法》[2]與雷根總統簽署的第12333號行政命令中,將隱蔽行動定義為美國政府可以合法否認的政治和軍事上的「特殊活動」。依1991年《情報授權法》與《美國法典第50卷》第413節被確立為惟一的隱蔽行動執行機構[2][3]。按照1991年《情報授權法》的Huges–Ryan增修條款,中情局必須擁有美國總統下發的「總統決定」(Presidential Finding)才可執行這些行動[1]。這些總統決定受到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中監員會的監管[4],此一架構導致的結果是中情局「比其他聯邦政府機構受到更多來自議會的監管」[5]。中央情報局特別活動中心是美國國家秘密行動處下屬的、負責隱蔽行動和「特殊活動」的機構。這些特殊活動包括暗中施加的政治影響和準軍事行動。特別活動中心受美國國務卿監管[2]。
執法
臥底行動,比如對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滲透,是由執法部門執行的。這些行動旨在阻止和偵查犯罪活動,以及收集信息以供未來的逮捕或起訴使用。
軍事情報與外交策略
隱蔽行動與秘密行動不同。按美國《國防部軍事與相關術語詞典》的定義,「隱蔽行動」是指「經專門規劃與執行,以便隱藏贊助者的身份或為其提供合理否認的軍事行動」。隱蔽行動的重點是隱藏贊助者身份,而非行動本身。換句話說,秘密(clandestine)意味着隱藏(hidden),而隱蔽(covert)則表示可否認(合理推諉)。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國防部的這一定義被美國和北約所採用。
隱蔽行動通常在針對目標公開行動可能導致不利局面的情況下被採用。這些行動一般在目標國家是非法的,而且也經常觸犯贊助者所屬國家的法律。為了確保外交政策中有爭議的部分得到支持,一國政府可能針對自己的盟友展開隱蔽行動,也可能與它們合作執行隱蔽行動。隱蔽行動可能包括破壞活動、暗殺、支持政變、或支持顛覆:實施技巧則包括使用偽旗行動或掩護機構 。
在一些情況下,參與隱蔽行動的組織的活動與傀儡組織的活動類似,甚至有所重疊。雖然隱蔽組織通常有着軍事或準軍事性質——比如納粹時期的DVS德國航空運輸學院——兩者的界限在傀儡組織參與恐怖活動與有組織犯罪的情況下變得模糊。
示例
相關大眾文化
隱蔽行動是通俗文學、電影、電視劇、漫畫等的題材之一。比如美國電視劇越獄風雲中的「公司」就是一個虛構的隱蔽組織。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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