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位於北京市豐臺區雙林東路1號院,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之一,是北京市的跨行政區劃檢察機關,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家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第一家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 | |
主要領導 | |
檢察長 | 張幸民 ?級高級檢察官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專門人民檢察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豐臺區雙林東路1號院 |
機構沿革 | |
1981年1月-1987年 | 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北京分院 |
1987年-2014年12月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 |
2014年12月至今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 |
影像資料 | |
本機構所在地掛有三塊牌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 | |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省級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之一。本院加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牌子。
沿革
北京鐵路檢察系統創立時間很早。1953年5月,全國第二次司法工作會議決定效仿蘇聯,在工礦區、鐵路沿線、水運沿線設立專門法院和專門檢察署。1953年10月16日,天津鐵路沿線專門法院、天津鐵路沿線專門檢察署成立,這是全國首例。1954年3月北京鐵路沿線專門檢察署成立,這標誌着北京鐵路檢察系統的誕生。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檢察院組織法》第一條明確了專門檢察院的法律地位。1956年初,形成了三級鐵路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院、15個鐵路局設鐵路運輸檢察院,50個鐵路分局設鐵路運輸檢察分院。1957年,全國的鐵路運輸檢察機關名存實亡。[1]1975年9月底,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及鐵路法院)全部完成撤銷。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設立鐵路運輸檢察院。1980年4月成立「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籌備組」。1981年1月,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北京分院正式成立。1981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准任命藺子安為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袁恭穩為副檢察長。1982年5月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及20家分院正式開始辦案。各鐵路分局設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共64家。當時的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雙花園44號[2]。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文,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一級法院、檢察院領導,但是鐵路基層兩院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檢察分院間的業務關係不變。最高檢設鐵路運輸檢察廳,指導工作。1987年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北京分院更名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和北京鐵路局雙重領導。[1][3]
2012年3月22日,依照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總體部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正式移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進行屬地管理。這標誌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同鐵路運輸企業分離,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移交後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3]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4][5]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確定在北京市、上海市設立跨行政區劃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分院。[6]
2014年12月30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批覆設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同日開始履職。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的辦公地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12號。[7][8]新設立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系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加掛牌子。與該院同日履職的還有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9]2018年7月,機關遷至豐臺區雙林東路1號院3號樓[2]。
管轄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履職的公告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依法管轄下列案件:
- (一)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
- (二)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跨地區重大民商事監督案件。
- (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類訴訟監督案件。
- (四)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跨地區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及關聯案件。
- (五)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保護和食品藥品安全刑事一審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其他跨地區重大環境資源保護和重大食品藥品安全刑事一審案件。
- (六)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發生在民航、公交、水運領域並由其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 (七)海關所屬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一審案件。
- (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其他重大案件。
仍管轄涉鐵路運輸案件,業務領導關係和訴訟體系保持不變。
三、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第二條第(三)、(五)、(六)、(七)項規定的案件。
機構設置
歷任檢察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
- 張幸民(2014年12月25日-)[12]
知名案例
所領導的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
-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
- 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
- 石家莊鐵路運輸檢察院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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