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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竊他人作品為己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抄襲(英語:Plagiarism),亦稱作剽竊,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定義[1],為複製他人作品以為己作,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並掩藏其來源。
有時抄襲的認定較難以做出客觀判斷,必須經過主觀判斷,例如模仿一個故事的情節是否屬抄襲就有很大爭議,一些人認為故事情節屬於思想範圍,而「抄襲思想」並不是侵權的行為,因為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有些抄襲行為雖未達到客觀上的侵犯權利,但是在學術界或相關領域,則是嚴重的違背道德良知行為[2]。不當的抄襲行為,可能導致學位、褒是認證的撤銷,嚴重者恐面臨法律訴訟及求償。
在電腦程式設計或網路版權領域,商業用途或經合法權利申告之著作權無庸置疑。因自由軟體運動日盛而衍生出之各種授權方式(如GPL授權),則允許作家(如程式設計師、網頁設計師或是文字提供者)複製、修改或具商業性質的使用程式碼、函式庫、文字描述或是通用規範。這些公共使用的資源,因為權利主體較為模糊、複雜,因而時常面臨較大的剽竊爭議。例如中國百度百科對維基百科的侵權行為,百度百科享受了網路上自由作家的創作成果並且重製、散布、播送及重混。根據維基百科:百度百科對維基百科的侵權,至少有2153個條目(實際上可能數倍於此)遭到百度百科抄襲,且從未在其頁面表彰授權人姓名或以相同方式分享,卻要求其使用者應標註出處「百度百科」並在侵權頁面打上「©2024 Baidu」。
學校對於保持學術誠信有不同的要求。簡單一點的,會要求學生在提交報告時,要附有至少5個至10個參考書目。亦有學校會要求學生在遞交功課時連同一份有法律效力的聲明一同遞交。嚴格一點的,會禁止學生把同一份作業同時交給二個以上的科目。而對於違反學術誠信的學生,輕則會發警告信,重則會開除學籍。而對於違反學術誠信的教師,則有面臨撤職的風險。
在學術界,除了抄襲別人的論文或著作外,抄襲及修改自身著作重新出版,亦被視為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可是一般而言,大學均不會對相關教職員作紀律處分,又或謹施以內部警告作結。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3款「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3]
香港中文大學副教授關譽綱、中大教育學院前院長(現為香港教育大學校長)李子建所合寫的三篇文章,被指簡介、文獻回顧及討論等大部份段落及詞句高度重複。雖然資深學者均認為該些著作「踩鋼線踩得好誇張」及「玩緊火」,猶如「用電腦copy and paste咁」,然而香港中文大學仍以事件不涉抄襲為由,不予處分。[4][5]
香港教育大學數學與資訊科技學系前教授(現為香港教育大學教學科技中心總裁)江紹祥[6]及助理教授宋燕捷被期刊出版社揭發利用相似度超過六成的論文,自我抄襲重複在學術期刊發表,期刊出版社發現自我抄襲後即時將論文抽起不予發表[7]。期刊出版社指兩篇論文都是相同角度的文章,題目相同,內容多處一樣[8],就連所用圖表都相同[7]。經抄襲檢測軟件「維誠」檢查後確定相似度達百分之63。兩篇論文均屬香港教育大學的資助研究項目。江紹祥在回應時只承認「做漏咗」及收到學術期刊指其涉嫌違反操守,但否認自我抄襲[7]。由於論文發表量影響大學排名,教大學者的抄襲行為被指是違反學術誠信,教大則不評論其高層及學者的抄襲行為[8],亦無任何處分或警告。
抄襲(plagiarism)與類似原文的重述(close paraphrase)往往只有一線之隔。學術界有關抄襲的其中一個爭議,就是有一份習作,假設本應是個人習作,但若有一組學生共同撰寫,而各人同時遞交這一份習作時,這一份習作是否應該被當作抄襲處理。現時,不同學院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而各自的尺度亦有不同的寬緊。
此條目可參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來擴充。 (2020年4月5日) |
「接觸與實質性相似法」是美國法院在認定作品抄襲中使用的一個重要標準,也在多國被廣泛應用。其中,接觸原則是指模仿者有機會和途徑接觸並了解著作權人的作品,但在互聯網時代,接觸別人已發表的作品非常容易,因此這一原則較難運用。[9]實質性相似的判定分為兩步。第一步是針對權利人作品和被指侵權人作品的相似部分,確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主要表現在旋律上)。第二步,即是否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通常認為當被指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有8個小節雷同或者整首音樂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屬和弦有60%的相似,則構成實質性相似,即構成侵權。但是有些情況下,即使相似部分沒有達到8個小節,或者在被訴侵權人的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足以使聽者感知來源於特定作品時,也可以被認定為構成實質性相似,這取決於鑑定者的主觀判斷[10]。2008年11月20日,發電廠樂團說服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確認哪怕「最小的聲音片段」(德語:Tonfetzen)也是「可以被版權保護的」(英語:copyrightable),所以幾個小節的鼓點節奏使用也屬侵權[11][12]。
有一種音樂抄襲被稱為「潛憶抄襲」(無意識抄襲),即作曲者在潛意識裡記住了曾經聽到過的旋律,並在創作時用到了自己的歌曲中[10]。這在美國法院可以成為豁免的理由。此理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英國、加拿大等國的法院不受認可。[13]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中沒有對「抄襲」的定義,也沒有相關法律對音樂抄襲方式加以界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往往需要依賴具有專業知識的個人或單位,如中國音樂家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具備一定官方背景的民間組織,但不同的鑑定機構適用的認定標準也各不相同,所以鑑定結果也不同。現存的法律規範不完善、缺乏統一的鑑定機構等問題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明確認定音樂抄襲。[9]
由於網絡歌曲的急劇增長,發生的侵權事件也相對較多。歌曲抄襲的話題在網絡上引發很大討論,但大眾往往以自己的主觀聽感來指認歌曲抄襲,而這並不能作為判定抄襲的標準。[14]
小說故事情節相同,是不是就屬於著作權的侵害,必須個案認定,其中涉及「實質相同」及「接觸可能」等之認定。即後創作者之著作與前創作者之著作在內容上是否「實質相同」,後創作者有無接觸前創作者著作之可能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則指出: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要判斷一套作品是否抄襲,判斷的基本條件是:
一、證明被告有合理機會接觸原告著作;
二、兩者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內容的實質部份相同之處的比率。其中尤以後者最為重要。若相同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便愈高。
而實質內容相似可分質與量之觀點,其中又以「質」重於「量」。固然相似的內容數量愈多,愈能證明被告抄襲,惟著作權法並不要求百分百的量的抄襲。只要內容整體相似,甚至只是原著中的精粹部份被抄襲,即使那部份僅佔原作極小的比率,亦足以構成抄襲罪行。而實質相似亦不限於文字成份,還包括原著作的人物、故事佈局、事件次序、劇情細節等非文字性部分,相似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相對亦愈高。
在推理文學、影視、漫畫等作品中,同一個詭計、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現(如密室)。因此通常要界定一個作品是否有抄襲是要比普通文學作品還要困難(如一個作品抄襲多部作品的「拼接式」高級抄襲)。一般來說,一個情節或一個手法相同都能被硬叫成借典或雷同。在基於文學作品中抄襲的定義的基礎上還可進一步通過以下幾點可以用來判斷是否有抄襲:
上面2點其中又以「質」重於「量」。固然相似的內容數量愈多,愈能證明被告抄襲。
無法判斷的例子,可能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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