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學中,公共意志(法語:volonté générale)是人們作為一個整體時的意志。18世紀的法國哲學家讓-雅克·盧梭讓這個概念聞名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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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雅克·盧梭

基本思想

盧梭所用的「公共意志」一詞出現於1789年法國大革命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的第六條: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1]

詹姆斯·斯文森寫道:

據我了解,盧梭是在名為《論政治經濟學》的文章裡唯一一次用到了「公共意志的表達」這一表述,這篇文章的內容使這一表述在名流中的影響甚微…….但是它確實是對他的學說的一個準確的總結,準確到讓評論者們毫不猶豫的接受了它。在盧梭對法律的定義中,《山中書簡》(法語: Lettres écrites de la montagne)在書面上闡述了最接近的定義。其中《山中書簡》總結了《社會契約論》中的論點,在《社會契約論》 中,法律被定義成:「基於共同利益的公意做出的公共且莊嚴的聲明」。[2]

如盧梭所用,「公共意志」被認為與法治[3]和斯賓諾莎提出的「公意」(拉丁文: mens una)在一些程度上是相同的。[4]

「公共意志」的概念完全是以盧梭的政治合法性理論為核心的……然而,很不幸,這卻是一個含糊且有爭議的概念。一些評論家只是將其看成無產階級專政或是城市貧困人士的暴政(比如在法國大革命中的可能被目睹的一些現象),但是這卻不是盧梭的本意。這一點在《論政治經濟學》中表達的很清楚,盧梭強調公共意志的存在是為了在混亂中保護個體,而不是要求個人為公共意志做出犧牲。當然,盧梭敏銳的意識到了人類有自私和自己利益的本性,會導致人們試圖去壓迫他人。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不論一個真正的公共意志是否需要被聽從,還是它在第一時間是否被成功的制定,每個人對全體的共同利益都必須要有至高的(而不是獨有的)承諾。

批判性意見

早期對盧梭的批判者包括本傑明·康斯坦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黑格爾爭論道因為缺少客觀理性推理的基礎,盧梭對公共意志的解釋會不可避免地導致雅各賓專政。康斯坦同時也指責盧梭甚至超過了法國大革命,他也反對公民的完全從屬—完全服從於公共意志的決定。[5]

1952年,雅各布·托曼將盧梭的「公共意志」描述成極權民主的引領觀念。因為托曼認為國家讓他的公民屈從於了所謂可靠的以多數人暴政為意志的政權。同一時期的另一個作家,自由主義理論家卡爾·波普爾也像這樣解讀盧梭的理念,而伯特蘭·羅素則告誡說:「『公共意志主義』使領導者的身份在其公民中的變得神秘成為可能,這也使像投票箱一樣單調的政府組織做出的證明變得無足輕重。」[6]其他出名的批評家如以賽亞·柏林就覺得盧梭把帶有順從性質的自由與公共意志聯繫起來會讓那些極權主義的領導者打着自由的幌子去壓迫,他把盧梭說成「人類思想歷史長河中『自由』的最陰險、最強大的敵人之一。」[7]

盧梭支持者的辯護

然而一些支持盧梭的學者,如盧梭自傳的編輯莫里斯·克蘭斯頓和盧梭通信集的編輯拉爾夫·利,並不認為托曼在19世紀50年代發表的「極權主義論文」有充分的依據支撐。[8]

盧梭的支持者們辯論到,在共和主義的政治理論家中,盧梭並不是唯一一個認為小的、同質的國家是最適合維持其公民的自由的。孟德斯鳩尼可羅·馬基亞維利也贊同這個觀點。而且,盧梭將他的《社會契約論》擬想成政治哲學中更大計劃的一部分,而這一部分可以用於處理發生在更大的國家中的一些問題。在一些他後期的寫作如《論政治經濟學》、他為波蘭憲法寫的建議書、還有關於維持永久和平的隨筆(其中他建議成立一個歐洲聯盟的同盟組織),都表達了他對於未來發展方向的想法。

他的支持者們同時也表示盧梭也是偉大的散文文體家,因為他喜歡在文中運用似非而是的效果。先言辭強烈的陳述某事物,然後對其進行論證或是反對,所以若是不結合文章理解,盧梭的想法就很容易被歪曲。盧梭同時也是一個擅長綜合不同觀點的人,他深諳如何在寫作中與和他同期的作家還有過去的作家進行對話,比如自然法的理論家托馬斯·霍布斯胡果·格老秀斯。「全體國民」,「公共意志」曾是藝術術語,並不是由盧梭發明的,不過不可否認,盧梭很少特地的向影響過他的法學家和神學家們表明他的感激之情。

在盧梭之前, 「general will」這一詞明確指的是「the general(可理解為「大體的、普遍的」,是「particular」的反義詞,particular可理解為「特定的」)意願」或是神的意志。

馬勒伯朗士英語Nicolas Malebranche布萊茲·帕斯卡那得到了這個詞,並在其撰寫的神學文章中使用。[9]馬勒伯朗士的學生孟德斯鳩[10]在文章《論法的精神》第十一章中對比闡述了個體意志(法文:volonté particulière)和共同意志(法文:volonté générale)的差別。

盧梭在他的《論政治經濟學》中明確表示了德尼·狄德羅所著的百科全書,或科學、藝術和工藝詳解詞典中的「自然法」是公共意志的「明確概念」的來源,不過盧梭也在這個概念中融入了自己的想法,簡單推動了概念定義的發展。孟德斯鳩,狄德羅和盧梭對「公共意志」術語的革新更多的是將這個詞用於非宗教的概念中而非宗教、神學的概念。

引用

德尼·狄德羅對公共意志的描述

如果所有你設想和思考的事物符合普遍且共同的利益,那將是好的,極好的,高尚的,莊嚴的。 若是缺少了能保證你與你所有同胞幸福的要求,那麼任何品質或是才能對你的種族都將失去意義……不要忽略它,不然你就將發現你對於善良、正義、仁慈和美德的概念會日漸模糊。常常對自己說:「我是一個人,除了人道,沒有其他任何真正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 

但是,你會問,這個共同意志存在於什麼地方?我又去哪裡可以查閱到它呢?. . . [答案是:]在所有文明國家法律規定的原則中;在野蠻民族的社會實踐中;在人類的敵人的默示協議中;甚至在這兩種情感中:憤慨和怨恨。它的性質已經延伸到了動物界,彌補了社會規律和大眾懲罰。-----德尼·狄德羅,《百科全書,或科學、藝術和工藝詳解詞典》的文章《自然法》[11]

盧梭對公共意志的描述

只要幾個人聚在一起,認為他們是一個整體的時候,他們將僅有一個指向他們共同堅持和普遍幸福的意志。所以在這個情形下的所有有生氣的力量都充滿活力並且簡單,並且它的原則明確且明晰;它沒有不可相容或是有衝突的利益關係;共同利益使它顯而易見,只需要用常識便可以辨別它。和平、團結和平等是政治成熟的敵人。簡單,正直和單純的人很難去欺騙;計謀和精明的辯論無法說服他們,確實,他們的機智程度不足以讓他們被欺騙。當我們看見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中,有一群鄉下人在橡樹下,表現英明的管理着國家的種種事宜,我們能情不自禁地對其他大費周章使自己輝煌同時不幸的民族的精緻嗤之以鼻嗎?

因此,一個民族只需要不多的法律……[12]

然而,當社會紐帶開始鬆弛、國家開始衰落的時候,當個別利益開始蠢蠢欲動、部分社會開始在更大的社會層面施加影響的時候,共同利益就開始瓦解和遇到阻力,投票不再是全體一致;公共意志就不再是全體人民的意志了;矛盾和爭端出現了,即使是最佳選擇也會遇到挑戰。[13]

因為這個原因,用以管理公共集合體的明智的規則並不會真正地支持這樣的公共意志,來確保(規則)總是會被質疑且總是會有人作出回應。[14] --讓-雅克·盧梭,《社會契約論》第四卷第一章

另見

腳註

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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