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方御定書公事方御定書 / くじかたおさだめがき、くじがたおさだめがき)是日本江戶時代的基本法典。 由享保改革的主導者江戶幕府第8代將軍德川吉宗下令編撰。它由上卷和下卷兩卷組成[1] 。上卷載有81條有關警察和刑罰的基本法規,下卷則以抽象、條文形式收錄過去的判例 。其中下卷又被稱為《御定書百箇條》(おさだめがきひゃっかじょう) 。

編纂

《公事方御定書》由老中松平乘邑日語松平乗邑與身兼勘定奉行寺社奉行町奉行三奉行的石河政朝日語石河政朝為中心進行編纂。在寬保二年(1742年)完成,但編修工作仍在繼續,最終於寶曆四年(1754年)完成 [1]

《公事方御定書》中規定有「奉行中之外不可有他見者也」,即本來幕府只允許司法中樞人員閱覽該文書,其理由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要求人民做事還容易,要求人民明白做事的道理那就困難了。)的儒家政治理念,而且將軍吉宗主張減刑,因此認為不需公開就可以維持威嚇犯罪之效果。[1]此外,下卷雖然具有法典的外觀,但它是重要案件的審判和處罰標準的集合,更像判例而非法條。因為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概念,對法條、判例的類比解釋和延伸解釋是可以自由裁量的。[1]

影響

《公事方御定書》是只允許三奉行、京都所司代大坂城代閱覽的秘密法典,而且設由禁止閱覽的罰則,因此評定所天保12年(1841年)抄寫手稿稱為《棠蔭秘鑑》,以利於審判場合使用。

此外,《公事方御定書》的副本也在各之間秘密傳閱,各藩掌握了副本的內容,並將其作為制定自己法律的參考。 因此,原本只在幕府直轄範圍內有效的法律,在日本成為一種統一的法律,並逐漸成為 「基本法」。此外原本在1743年廢除的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日語田畑永代売買禁止令,因為御定書中仍有記載,因此被視為仍具效力,直到明治5年(1872年)才廢除,儘管該法令從未徹底落實,受取締案例極為稀少。

相關條目

日本武家政權制定的法律: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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