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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政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兩孩政策,又稱二孩政策,是政府規定每個家庭最多只能生育兩個孩子,或者政府只對頭兩個孩子支付補貼。[1]此前,包括伊朗、新加坡和越南在內的幾個國家都採用了二孩政策。在1970年代的香港,鼓勵市民只生育兩個孩子(儘管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並被用作該地區計劃生育策略。從2016年到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行鼓勵或強制一對夫婦最多生育兩個孩子的計畫生育政策,它取代了之前在中國實施長達35年的一胎政策,但隨後證明出生率已經很低迷,為了加緊緩解國家出生率下降的影響,該政策很快被2021年5月31日的推出的三孩政策取代從而成爲歷史。[2]
越南於1970年代到2003年曾經實施過非強制性的兩孩政策,香港也曾經推行「兩個夠哂數(兩個完全足夠)」的計劃倡導最多兩個孩子的生育建議。以往中國大陸的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但允許滿足特定條件的夫婦生育兩個孩子,但該條件開放後效果不彰引發人口失衡憂慮,中國大陸兩孩政策提前實施。2015年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3]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另為了考慮情況緊急,各地區尚未頒布當地計生條例的出生人口「就地合法」。[4]
1971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強調「要有計劃生育」。在當年制定「四五」計劃中,提出「一個不少,兩個正好,三個多了」。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國計劃生育匯報會提出「晚、稀、少」的政策,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兩個孩子。[5]1978年,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提出「最好一個、最多兩個」。
1979年至1980年代初,各地制定計劃生育試行條例,強制一胎化政策全面推行。
1980年代中期,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曾批示把生育政策放寬鬆一些,計劃生育政策有所調整[6][7]。多數地區實行了雙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的政策(雙獨兩孩),部分地區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居民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一孩半)。但胡耀邦、趙紫陽關於普遍實行「二胎化」的批示未能得到計生部門的貫徹執行,甚至出現抵制,1985年僅在山西省翼城縣進行了「二胎」試點[6][7]。
2011年11月,中國各地全面實施「雙獨二孩」政策,即「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2013年12月,中國實施「單獨二孩」政策,即「夫妻雙方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2014年,各地陸續實施了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單獨兩孩)的政策。
中國年出生人口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2600萬人左右下降到1600多萬人;0-14歲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從1982年的33.6%下降到現今的16.5%;少兒人口數量從1982年的3.4億人下降到2.2億人,三十多年間下降了1.2億人。按照人口統計標準,少兒人口占比低於15%即為超少子化。從中國目前的生育率、生育意願等因素綜合看,中國存在向超少子化演進的趨勢。[10]60周歲以上老齡人口超過2.1億,占總人口的15.5%,65周歲及以上人口13755萬人,占總人口的10.1%。這兩項指標都大大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人口老齡化的「紅線」。[11]中國不僅老年人口眾多,且老年人口增速也是最快。
占比 | 出生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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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一孩 | 二孩 | 三孩及以上 | 一孩 | 二孩 | 三孩及以上 | 總計 | 備註 |
2013 | 64.4% | 1056[12] | 1640 | |||||
2014 | 57.6% | 972[12] | 1687 | |||||
2015 | 53.5% | 886[12] | 1655 | |||||
2016 | (54.5%) | 40.2% | (5.2%) | 973 | 721 | (92) | 1786 | 「2017年一孩出生人數724萬人,比2016年減少249萬人」[13]。 可推算出2016年一孩數量為973萬人。
「2017年二孩數量進一步上升至883萬人,比2016年增加了162萬人;二孩占全部出生人口的比重達到51.2%,比2016年提高了11個百分點」 [13],可推算出2016年二孩數量為721萬人,二孩比重為40.2% |
2017 | 42.0% | 51.2%[13] | 6.8% | 724[13] | 883[13] | 116 | 1723 | |
2018 | 1523 | |||||||
2019 | 40.5% | 59.5%[14] | (593) | 872 | 1465 | |||
2020 | 42.9% | 57.1%[15] | (516) | 686 | 1202 | |||
2021 | 44.2% | 41.4%[16] | 14.5%[16] | (468) | 440 | 154 | 1062 | |
2022 | 46.1% | 38.9%[17] | 15.0%[18] | (441) | 372 | 143 | 956 | |
註:①表中加粗數據為官方公布數據,未加粗數據為根據官方數據推算得到,括號內數據為根據官方數據及推算數據得到 |
以往的生育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地政策有一定差別。中國大陸的兩孩政策全面實施之前,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的常見情況有: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經指定機構鑑定為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些省份對歸國華僑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特殊規定。就算是享有特權的少數族群,不同地區的少數民族生育政策差異較大。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農牧民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相比之下,北京市的少數民族生育政策嚴格很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且非壯族),而且是「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西藏農牧區則提倡最多生育三個子女。
四川前4月新生人口同比略降,目前我省全面兩孩政策實施情況平穩,政策效益逐步顯現。2016年1-4月,在全省總出生人口略有下降的情況下,出生二孩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
2021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結果公布,從生育孩次看,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17年的50%左右,此後有所下降,但仍然高於40%,「二孩」占比明顯上升。[19]
計生條例修訂日期 | 省份 | 再生育條件 |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
2016.9.29 | 廣東 | 1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 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
2016.1.13 | 湖北 |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規定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
(一)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核實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3.30 | 江蘇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
2016.1.14 | 浙江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鑑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後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徵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
2016.5.27 | 河南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經鑑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2.19 | 福建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三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予徵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按一個子女數計算。 |
2016.1.20 | 江西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鑑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後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准並公示。 |
社會撫養費具體的徵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
2016.3.30 | 湖南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徵收;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
2016.3.31 | 海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或者比例向男女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徵收;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每個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徵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個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徵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徵收; 「(四)符合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需經批准但未經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徵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個人實際年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規定徵收外,還應當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 |
2016.1.22 | 山東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4.1 | 甘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 |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2016.1.20 | 山西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鑑定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
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於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徵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於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1.22 | 四川 | 已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一)有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為五級以上傷殘的。
註:所有四川再婚夫妻也享有二胎生育權 |
夫妻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計征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2.26 | 上海 | (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
2016.1.15 | 安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3.23 | 遼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準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標準;屬於農村居民的,以所在縣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具體繳納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繳納; (三)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征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 |
2016.3.30 | 吉林 |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兩個以上子女,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戶籍及居住地在邊境縣(市、區)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一次性徵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純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生育一個子女的,一次性徵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純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生育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規定的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城鎮居民以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村民以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 |
2016.4.21 | 黑龍江 | 第十二條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 (三)經市(地)政府(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四)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條 再婚(不含復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對男女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3.31 | 貴州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
2016.3.29 | 河北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 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復婚) 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復婚) 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
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是農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五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
2016.3.24 | 北京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2016.1.14 | 天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
社會撫養費由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並代收代繳。 |
2016.3.31 | 重慶 | 有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是經醫學干預後,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但是復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一個子女,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
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按照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其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規定的計算基數),按照違法生育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一胎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 |
2016.3.31 | 雲南 |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已生育二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頗族的。 第十七條 一方或者雙方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對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男女雙方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懷孕,離婚後生育,造成違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並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有配偶者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生育的另一方是無配偶且未生育過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非婚生育子女,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況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並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2016.5.26 | 陝西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鑑定為病殘兒或者因傷致殘,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
第五十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徵收機關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當事人分別一次性徵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多生育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企業事業單位其他人員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 (二)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
2016.3.25 | 青海 | 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後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後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可以按《條例》規定生育;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 |
2016.1.15 | 廣西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過的; (四)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因傷致殘,經依法鑑定,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養等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
2016.3.30 | 內蒙古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生育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三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超出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數量多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年總收入低於或者相當於當地計征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征基數的二至五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高於計征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六至十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征基數的十至十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的子女屬雙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個子女計征社會撫養費。 |
2016.1.21 | 寧夏 |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以下統稱山區八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 (二)育有兩個子女,經鑑定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 山區八縣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或者有組織地移民搬遷到自治區區域內的其他縣(市、區)的,自戶籍變更之日起三年內執行原戶籍地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再婚後生育一個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的。 |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以當地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當地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徵收二至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條(一)項、(二)項規定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法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一)項、(二)項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
西藏 | 計生條例尚未修訂 | ||
新疆 | 計生條例尚未修訂 |
在香港仍屬英國管轄時,於1936年成立了優生學會,之後1950年成為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20]旨在向香港公眾提供計劃生育建議、性教育、避孕服務。1970年代,由於人口增長迅速,它推出了「兩個夠曬數」活動,通過教育手段來降低出生率。該組織也和其他七個國家成立了國際計劃生育聯合會。[21]香港回歸後,政府和家計會均以面臨人口老化和勞動力萎縮為理由,不再宣傳限制生育。
越南1980年代起實行兩孩政策,2003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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