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管轄的一項罪名,指一國使用武力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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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98年,《羅馬規約》通過時,侵略罪列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罪名之中(條款5.1),任何羅馬規約成員國都必須接受法庭的管轄(條款12.1)。但是,與會國對侵略罪的定義與國際刑事法院執行管轄的條件不能取得一致;《羅馬規約》未允許國際刑事法院執行這種司法管轄直至這些爭端得到解決(條款5.2)。
2010年6月12日,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在坎帕拉召開的《羅馬規約》第一次審查會議上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羅馬規約》關於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侵略罪的定義,侵略罪認定權問題上賦予聯合國安理會首要責任,即如果安理會在獲得提交案件後的6個月之內未作出裁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可在該院預審庭批准後獨自就侵略罪展開調查;與會的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則認為,侵略罪的認定應是安理會的專屬權利。[1][2][3][4]
定義
《羅馬規約》第八條之二
(一)為了本規約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夠有效控制或指揮一個國家的政治或軍事行動的人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一項侵略行為的行為,此種侵略行為依其特點、嚴重程度和規模,須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的明顯違反。[5]
(二)為了第(一)款的目的,「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力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XXIX)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應視為侵略行為[6]:
- (a)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領土實施侵略或攻擊,或此種侵略或攻擊導致的任何軍事占領,無論其如何短暫,或使用武力對另一國領土或部分領土實施兼併;
- (b)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領土實施轟炸,或一國使用任何武器對另一國的領土實施侵犯;
- (c)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實施封鎖;
- (d) 一國的武裝部隊對另一國的陸、海、空部隊或海軍艦隊和空軍機群實施攻擊;
- (e) 動用一國根據與另一國的協議在接受國領土上駐紮的武裝部隊,但違反該協議中規定的條件,或在該協議終止後繼續在該領土上駐紮;
- (f) 一國採取行動,允許另一國使用其置於該另一國處置之下的領土對第三國實施侵略行為;
- (g) 由一國或以一國的名義派出武裝團伙、武裝集團、非正規軍或僱傭軍對另一國實施武力行為,其嚴重程度相當於以上所列的行為,或一國大規模介入這些行為。
行使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對侵略罪的管轄權,通過下述途徑:
- 由締約國提交
- 由安全理事會提交
《羅馬規約》第十五條之二
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締約國提交,檢察官自行開始調查)
- (一) 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根據第十三條第 1 項和第 3 項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 (二) 法院僅可對修正案獲得三十個締約國批准或接受一年後發生的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 (三) 法院根據本條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但需由締約國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後以通過本規約修正案所需的同樣多數做出一項決定。
- (四) 法院可以根據第十二條,對因一個締約國實施的侵略行為導致的侵略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締約國此前曾向書記官長做出聲明,表示不接受此類管轄。此類聲明可隨時撤銷,且締約國須在三年內考慮撤銷此類聲明。
- (五) 對於本規約非締約國,法院不得對該國國民或在其領土上實施的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 (六)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合理根據對侵略罪進行調查,他(她)應首先確定安全理事會是否已認定有關國家實施了侵略行為。檢察官應將法院處理的情勢,包括任何有關的資料和文件,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 (七) 如果安全理事會已做出此項認定,檢察官可對侵略罪進行調查。
- (八) 如果在通知日後六個月內沒有做出此項認定,檢察官可對侵略罪進行調查,前提是預審庭已根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授權開始對侵略罪進行調查,並且安全理事會沒有根據第十六條做出與此相反的決定。
- (九) 法院以外的機構認定侵略行為不妨礙法院根據本規約自行得出的結論。
- (十) 本條不妨礙關於對第五條所指其他犯罪行使管轄權的規定。
《羅馬規約》第十五條之三
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安全理事會提交情勢)
- (一) 在不違反本條規定的情況下,法院可根據第十三條第 2 項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 (二) 法院僅可對修正案獲得三十個締約國批准或接受一年後發生的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 (三) 法院根據本條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但需由締約國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後以通過本規約修正案所需的同樣多數做出一項決定。
- (四) 法院以外的機構認定侵略行為不妨礙法院根據本規約自行得出的結論。
- (五) 本條不妨礙關於對第五條所指其他犯罪行使管轄權的規定。
羅馬規約侵略罪修正案的締約國批准情況
截至2020年,有39個《羅馬規約》締約國批准或同意(accede)該修正案。[7]
國家 | 批准 | 生效 |
---|---|---|
安道爾 | 2013-09-26(接納) | 2014-09-26 |
阿根廷 | 2017-04-28 | 2018-04-28 |
奧地利 | 2014-07-17 | 2015-07-17 |
比利時 | 2013-11-26 | 2014-11-26 |
博茨瓦納 | 2013-06-04 | 2014-06-04 |
智利 | 2016-09-23 | 2017-09-23 |
哥斯達黎加 | 2015-02-05 | 2016-02-05 |
克羅地亞 | 2013-12-20 | 2014-12-20 |
賽普勒斯 | 2013-09-25 | 2014-09-25 |
捷克 | 2015-03-12 (接納) | 2016-03-12 |
厄瓜多爾 | 2019-09-25 | 2020-09-25 |
薩爾瓦多 | 2016-03-03 | 2017-03-03 |
愛沙尼亞 | 2013-03-27 | 2014-03-27 |
芬蘭 | 2015-12-30 | 2016-12-30 |
喬治亞 | 2014-12-05 | 2015-12-05 |
德國 | 2013-06-03(接納) | 2014-06-03 |
圭亞那 | 2018-09-28 | 2019-09-28 |
冰島 | 2016-06-17 | 2017-06-17 |
愛爾蘭 | 2018-09-27 | 2019-09-27 |
拉脫維亞 | 2014-09-25 | 2015-09-25 |
列支敦斯登 | 2012-05-08 | 2013-05-08 |
立陶宛 | 2015-12-07 | 2016-12-07 |
盧森堡 | 2013-01-15 | 2014-01-15 |
馬爾他 | 2015-01-30 | 2016-01-30 |
荷蘭 | 2016-09-23(接納) | 2017-09-23 |
北馬其頓 | 2016-03-01 | 2017-03-01 |
巴勒斯坦 | 2016-06-26 | 2017-06-26 |
巴拿馬 | 2017-12-06 | 2018-12-06 |
巴拉圭 | 2019-04-05(接納) | 2020-04-05 |
波蘭 | 2014-09-25 | 2015-09-25 |
葡萄牙 | 2017-04-11 | 2018-04-11 |
薩摩亞 | 2012-09-25 | 2013-09-25 |
聖馬力諾 | 2014-11-14 | 2015-11-14 |
斯洛伐克 | 2014-04-28(接納) | 2015-04-28 |
斯洛維尼亞 | 2013-09-25 | 2014-09-25 |
西班牙 | 2014-09-25 | 2015-09-25 |
瑞士 | 2015-09-10 | 2016-09-10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2012-11-13 | 2013-11-13 |
烏拉圭 | 2013-09-26 | 2014-09-26 |
參見
注釋與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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