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幣是指意圖冒充由國家或他人發行且具有法償地位的貨幣,而在未經法律允許而仿冒製作的鈔券或硬幣,此行為稱為偽造,偽造的硬幣通常稱為假幣或偽幣,偽造的紙幣稱為假鈔或偽鈔,粵語通稱假銀紙。生產假幣是一種詐欺行為,也會造成貨幣信用受損、金融及經濟混亂的後果。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
如果欠缺冒充真正貨幣的意圖,並在設計上有適當區隔者,不屬於假幣,如玩具鈔等,如果是個人或組織自行發行,則稱為私營貨幣。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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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假幣最原始的方法是用高解像度掃描器掃描,再用工業打印機印出來,或用彩色影印機影印。有些偽鈔會配上假金屬線和假水印以增加擬真度。但大多數的影像處理軟體、掃描設備等會偵測鈔票上的圓圈星座防偽技術等防偽記號以阻止偽鈔製造。
現今的偽鈔製作技術,有些已達國家級的水準,甚至有政府開印鈔廠影印敵對國家假鈔,例如朝鮮的超級美鈔事件,使用了高水平的照像與蝕刻製版與分色印刷,也使每一張偽鈔都有不同的編號。印刷偽鈔用的油墨亦自真鈔上取樣,用高效液相層析儀找出相近的化學成份。
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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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鈔通常有以下特點,而偽鈔卻通常沒有:
- 用凹版印刷,故有凹凸感
- 有防偽線(舊式的是一條,新式鈔票用開窗式防偽線)
- 在紫外光下顯示出螢光圖案
- 有層次感的水印
- 每張鈔票上的編號是獨一無二(通常很多偽鈔是用同一張真鈔印出來的)
- 紙質不反光
- 用光學油墨印刷,所以在不同角度會顯示不同顏色的圖案(舊的沒有)
然而,隨著印刷技術提升,偽鈔亦可出現上述防偽特徵。2007年3月,香港發現大量面值1000港元的超高質偽鈔,不但能通過一般紫外光檢查,其金屬線和水印亦極像真鈔,部分銀行亦誤將偽鈔當成真[2]。消息公布後,香港多間食肆拒收偽鈔所冒充的發行年份的1000元鈔票[3],銀行亦要回收該批紙幣。
問題和影響
法例
世界各地的法律均禁止任何人製造和使用偽鈔,但生產製造假面值偽鈔(如「200美元紙幣」)而不將其作為貨幣使用則因各地法律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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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開始發行正式紙幣,偽鈔也開始湧現,宋高宗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制定《偽造會子法》,涉案犯人處斬,舉報者有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的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或偽造貨幣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干犯前述罪行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士明知而持有或行使偽鈔,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2條,意圖充當正當貨幣流通,而假造貨幣者,處2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意圖供流通之用,而將正當貨幣之票面價值偽造或更改至較高價值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大韓民國刑法,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大韓民國鈔票者,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沒有上限,即理論上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另外,明知是偽鈔而行使之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500萬韓圜以下罰金。
根據法國刑法第442條第1款,偽造、變造幣券作行使用途者,處3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萬歐元以下罰金。
刑事法典489C條文,意圖將假鈔當真鈔使用罪控。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最高可達10年監禁。
參閱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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