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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又稱禁漁期,是在指定水域內禁止進行特定類型或全部捕撈作業的特定時期,是漁業管理機構常見的季節性限制手段,目的在於讓當地的魚類、蝦類等水生動物種群有休養繁殖恢復數量的機會,以便長期維持產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宣佈規定,於1999年夏季開始,在南中國海推行。當初規定為6月1日至7月30日共兩個月,由2009年起延長多15天,提早於5月16日開始,至8月1日結束。受影響的捕漁區除了中國的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海南省外,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由2017年開始,休漁期延長至三個半月,提早於5月1日開始,至8月16日結束。[1]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布長江春季休漁制度,每年從雲南省德欽縣至長江口的長江幹流,在雲南、貴州、四川、重慶和湖北等省、市境內的赤水河、烏江、嘉陵江、岷江、漢江等江段,鄱陽湖和洞庭湖區的範圍內實施休漁。休漁時間為:雲南德欽縣至葛洲壩以上的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壩以下至長江口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發布長江十年禁漁計劃,2021年1月1日起,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實施暫定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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