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希伯來文עין תחת עין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你令別人有甚麼損失,你也應有相應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為傳統的同態復仇拉丁語lex talionis)理念。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也成為博弈論的一種策略,這種策略簡單且能非常有效,被認為是解決囚徒困境的最佳策略。

宗教理解

猶太教

在舊約聖經裡的《出埃及記》、《利未記》與《申命記》與之中,曾經有過認同以眼還眼的對等報復方式[1][2][3]

但是,在這些律法制定/頒佈之時,還沒有人去傷害別人,還未有人觸法;觀察這三處經文,其制定意義在於防範作惡,除去惡行,勝於容許報復之行為。此法在於:「事先警告未來會觸犯者(會惡意傷害人者)」,不要隨便傷害人、殺人,不然就有這樣的律法要制裁作惡者。特別在《申命記》19章15至20節已明言,這是針對那惡意作假見證,要污陷無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記19-20節: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基督教

在《山上寶訓》中,耶穌基督勸導信徒放棄復仇式的以眼還眼:

你們聽過這樣的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我告訴你們,不要跟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打。

——太 5:38–39 當代聖經中文譯本

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基督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難的信徒不去尋求任何直接的補償[4]。《與羅馬人書》中則暗示復仇將被留到神怒降臨之時,屆時一切不義都將被一一清算[5] [6] [7]

回教

犯偷竊罪在不少阿拉伯國家要以斷手酷刑伺候,若犯姦淫罪還會被強迫腐刑去勢,或石刑以石頭砸死。鞭刑回教國家傳統清規戒律,此外,近來有一以眼還眼的案例:伊朗婦女巴赫拉米在被潑酸導致眼盲,法庭對加害人採取以眼還眼制裁,名為馬吉德的男子也必須以強酸弄瞎雙眼。

佛教

佛教並不贊同任何形式的同態復仇,但是佛教有一系列佛教因果論來詮釋因果報應[8]的理論。

每個業力是指個人過去、現在或將來的行為所引發的結果的集合,業力的結果會主導現在及將來的經歷;所以,個人的生命經歷及他人的遭遇均是受自己的行為影響,其無法改變他人的業報輪迴[9]。此外,佛教修行中亦倡導用忍辱六度之一)[10]方式熄滅自己內心中的三毒中的「嗔毒」[11][12][13]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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