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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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英語:Human subject research),指的是任何需要從人類身上獲取檢體或資訊的研究[1]。醫學研究為最常牽涉到人體試驗的研究領域,但人體試驗並不只包含醫學研究,社會科學、心理學、藝術等領域若使用到人類樣本時,亦視為人體試驗而受到人體試驗法規的規範[2]。一般由志願者自願參加臨床試驗,但仍有大量試驗是非自願的秘密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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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規範
實驗原因
化粧品、新藥物或新療法在研發階段時,通常會先進行動物試驗,動物試驗通過之後進行人體試驗。有些化粧品或藥物的實驗需要在人體身上方可進行。
臨床試驗
醫學和藥學研究者通常要為藥物的最低有效劑量和治療的效果、藥物的安全性、適應症狀以及不良反應進行臨床實驗。
為了研究與其他藥物的交互作用、比較舊藥和新藥之間的不同,因此需要一些患有特別疾病者的實驗志願者,為了徵集這些志願者醫院、藥廠或研究機構將共同向藥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來源請求]
亦有部份比較著名的例子,醫生為免對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而直接在自己的身體做試驗。這種做法亦稱為「自體試驗」。[來源請求]
秘密實驗
歷史上有多次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秘密醫學試驗。這些實驗通常被認為是人類歷史上可恥的暴行,其中已經公開的著名例子有: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實施過眾多非人道人體實驗。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因此中提出了一套人體實驗的準則,紐倫堡守則主要強調合法人體實驗的非強迫性,實行前的知情同意,以及無後果退出的自由。這是人體實驗第一次被規範化,也為今後眾多人體實驗準則奠定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2006年以來持續否認該指控[3][4],但拒絕應聯合國要求公布相關數據以反證[5][6],也拒絕外國組織獨立調查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僅承認國內器官捐贈制度混亂、且官方自2005年起多次改口後稱「大部分器官來源係來自於死刑犯」[來源請求],並表示將自2013年起改採新制度,逐步終止這些現象。目前,聯合國[5]、自由之家、國際特赦組織、部分國際醫學及移植界[7][8][9][10][11]仍持續要求中國大陸政府公布相關數據,並同意他們進入中國進行不受政府干預的獨立調查,以釐清真相。
公安、檢察、法院方面主要責任人,《紐約郵報》、奧地利國家新聞社(APA)等外媒報導,指江澤民、中共中央政法委前書記周永康、中共重慶市委前書記薄熙來主導對法輪功等囚犯活摘器官的系統運作與利益[12][13];前衛生部長黃潔夫2015年3月公開向媒體稱周是「掌控囚犯器官利益鏈的大老虎」,在胡錦濤溫家寶、習近平李克強兩屆領導人皆支持取消「使用死刑犯器官」,胡平指這說法間接證實摘取法輪功修煉者器官的指控[14]。徐才厚、周永康2014年陸續被習近平當局以其他罪名查辦。解放軍退休大校軍官辛子陵在媒體專訪透露,溫家寶曾與周永康就法輪功問題激烈爭執,溫曾斥責周「你活摘人體器官連麻藥都不打,這是人幹的事情嗎?」[15][需要較佳來源]大衛‧喬高指稱,中共對包括法輪功及良心犯等活摘器官交易,每年獲利10億美元,對於面臨財政困難的中國衛生系統而言是筆巨額收入[16]。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體試驗是由一些脫北者與前囚犯提出的一項指控,這些人稱,朝鮮政府把囚犯關進毒氣室至窒息;試驗致命的化學武器;在未經麻醉下進行手術。[17]
- 中情局思想控制計劃,針對美國和加拿大公民的腦控實驗
- 危地馬拉梅毒試驗,美國在1946年至1948年間為檢驗青黴素治療梅毒的效果,在參加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危地馬拉進行的一系列人體試驗
- 塔斯基吉梅毒試驗,美國公共衛生局性病部門在1932年至1972年間於阿拉巴馬州與高等院校合作,對近399名非洲裔男性梅毒患者及201名健康非洲裔男性所進行的一系列人體試驗。
除美國政府主導的人體實驗外,美國的藥物公司也在印度等欠發達地區進行人體臨床實驗。參與實驗者甚至包括不知情者(多為文盲)的嬰兒,如自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即有49名印度嬰兒在德里的全印度醫學科學研究所因藥物實驗而死亡[18]。
- 1950年代在波頓(Porton Down)的人體實驗,導致了空軍二等兵羅納德·麥迪遜(Ronald Maddison)的死亡。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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