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志剛(1973年5月—2022年5月3日),男,漢族,河南洛陽人。199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1年7月參加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
個人生平
於志剛高考成績河南省前三,1991年至2001年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本碩博連讀,先後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1]。2004年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後出站[1]。2001年進入中國政法大學任教,2002年破格晉升副教授,2005年破格晉升教授,2006年擔任刑法學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2][3],同年兼任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1]。他妻子與他本科同班、研究生同校。
2018年3月18日,當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4][5][6]。2021年1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於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7],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8],其全國人大代表職務遭到罷免[9]。
6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於志剛進行了雙開處分[10]:
“ | 經查,於志剛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遊;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於志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其違紀違法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於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
” |
2021年11月25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於志剛受賄一案。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於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萬餘元[11]。
獲得榮譽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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