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英語:Object;德語:Objekt,源自拉丁語 obiectum),或譯對象,是一個哲學術語,通常與術語主體形成對比。主體是觀察者,客體是被觀察的事物。對於像笛卡爾這樣的現代哲學家來說,意識是一種認知狀態,它包括主體—它永遠不會被懷疑,因為只有它才能懷疑—以及一些可能被認為沒有真實或完全存在或不存在的客體。形而上學框架的不同還在於它們是否考慮獨立於其屬性存在的對象,如果是,則以何種方式存在。[1]

實用主義查爾斯·皮爾斯將對象的廣義概念定義為可以被我們思考或討論的任何事物。[2] 在一般意義上,它可以是任何實體金字塔、眾[3]蘇格拉底[3]半人馬座阿爾法星、數字 7、對宿命懷疑或對恐懼。從嚴格意義上講,它是指任何確定的存在

一個相關的概念是對象性(英語:objecthood),它是作為客體的狀態。定義它的一種方法是根據對象的屬性和關係。對所有身體、思想和人的描述必須根據它們的屬性和關係進行。客體性質的哲學問題涉及客體如何與其屬性和關係相關聯。例如,似乎描述蘋果的唯一方法是描述它的特性以及它與其他事物的關係。它的屬性可能包括它的紅色、它的大小和它的成分,而它的關係可能​​包括「在桌子上」、「在房間裡」和「比其他蘋果大」。

對象的概念必須解決兩個問題:變化問題和實體問題。關於對象性的兩個主要理論是實體論,其中實體(對象)與其屬性不同;以及叢束理論,其中對象只不過是其屬性的集成。

自笛卡爾提出其二元論概念以來,客體與主體的概念發生衝突(即主體—客體分離)。一個主體很可能被認為是本體論意義上的一個客體。這裡的決定性區別在於,主體被定義為主動感知的東西,而客體是在感知中被動地給出的東西。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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