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是1924年11月24日由段祺瑞公布的法律,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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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24年11月22日,段祺瑞離開天津赴北京。11月24日,公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全文僅6條:[1]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臨時執政總攬軍民政務,統率海陸軍。
- 第二條 臨時執政對於外國為中華民國之代表。
- 第三條 臨時政府設置國務員,贊襄臨時執政處理國務。
臨時政府之命令,及關於國務之文書,由國務員副署。- 第四條 臨時執政命國務員分長外交、內務、財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
- 第五條 臨時執政召集國務員開國務會議。
- 第六條 本制自公布之日施行,俟正式政府成立,即行廢止。
1925年12月26日,段祺瑞公布《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內容擴為7條:[2]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以臨時執政總攬政務,發布命令,統率陸海軍。
- 第二條 臨時執政對於外國為中華民國之代表。
- 第三條 臨時政府由國務員贊襄臨時執政,決定政策,處理國務。
- 第四條 左列各員均為國務員:
- 一 國務總理。
- 二 各部總長。
- 第五條 國務會議由國務員組織之,以國務總理為主席。
- 第六條 臨時政府設國務院及外交、內務、財政、陸軍、第軍、司法、教育、農商、交通各部。
臨時政府之命令,及凡關係國務之文書,由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全體或分別副署。- 第七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俟正式政府成立廢止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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