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9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法院系統的監察工作,並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高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進行監察。」第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第二十二條規定:「上級法院監察部門必要時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有權審理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案件。」第三十三條規定:「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負責解釋。」《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辦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的職責作了詳細規定[1]。
1986年1月14日,中央紀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立黨組紀檢組。1993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紀檢組改成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與最高人民法院內設的監察室合署辦公。2005年8月24日,中央紀委對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實行統一管理,派駐紀檢組由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雙重領導,改成由中央紀委直接領導。派駐紀檢組與監察室繼續合署辦公[2]。
200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的通知》(法發〔2008〕17號)下發。《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或者專職監察員。」第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下主管全國法院的監察工作。」第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高級人民法院以及副省級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室設監察專員和監察員,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監察室設監察員。」「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儘可能選派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監察專員和監察員。」「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監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選任兼職監察員,其從事的兼職監察工作由所在法院監察部門領導。」第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對下列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監察:(一)本院各部門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副院級領導幹部、監察室主任。」[3]
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工作辦法》,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4]。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行《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同時重新公布舉報電話。2009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網站(不久改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舉報中心」)開通[5]。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都要建立舉報受理網站,並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網站聯網對接。到2011年,全國32個高級人民法院的舉報網站建設完成[6]。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的通知》(法發〔2013〕3號)下發。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監察局。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監察處。」第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下主管全國法院的監察工作。」第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局設局長一名,設副局長一至三名。」「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人一般應當從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任。」第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設機構,負責信訪舉報、案件查處、監督檢查、審務督察、綜合調研等工作。」第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可以設局級監察專員。」「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儘可能選派法官或者具有法官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監察專員、專職監察員。」[7]
201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督責任的實施意見》[8]。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審議通過《專職黨務幹部(廉政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專職黨務幹部(廉政監察員)由副局級幹部擔任,作為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並任所在部門中共黨組織副書記,主要職責為協助所在部門黨組織書記落實日常黨建工作任務,承擔所在部門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專職黨務幹部(廉政監察員)由機關黨委、監察局以及所在部門共同管理,以機關黨委、監察局的管理為主[9]。
2018年6月2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根據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派駐機構,名稱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紀檢監察組[10]。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11]。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改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合署辦公。
職責
根據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 (一)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
- (三)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
- (四)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及其他紀律的行為;
-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複議和申訴;
- (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察糾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群眾利益和損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風;
- (七)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預防腐敗工作,開展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司法廉潔和遵紀守法的教育。」
第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對下列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監察:
- (一)本院各部門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 (二)高級人民法院及其院長、副院長、副院級領導幹部、監察局局長。」
第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可以辦理下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可以辦理所轄各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7]
目前監察局「對下級法院監察部門進行工作領導和業務指導;對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和高級人民法院院級領導幹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決議和法院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監察權限範圍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查辦法院工作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13]
歷任領導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2018年改革前為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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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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