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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是已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復員轉業軍人安置工作。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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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
辦事機構 | 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
聯絡方式 | |
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50年 |
撤銷時間 | 1958年 |
1950年6月24日,周恩來主持的政務院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人民解放軍1950年的復員工作的決定》[1]。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關於人民解放軍1950年的復員工作的決定》[2],該決定由毛澤東、周恩來簽署頒發,其中規定「復員工作的總原則,是服從國家經濟建設與國防軍建設的需要,並使二者聯繫起來。」「人民解放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復員軍人必須妥為安置,使之各得其所。」「復員軍人須經過一定時期的集中訓練,以達到自覺自愿地回鄉,並使其復員後能在經濟建設中在各種工作崗位上起模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與政務院,共同組織中央復員委員會,領導並進行全國復員工作。」[3]該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正式頒布實施的關於復員安置工作若干問題決定的綱領性文件,也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復員軍人安置工作的首次系統闡述[4]。該決定要求在鄉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團以上的行政機關成立復員委員會,專門負責軍人復員的各項事宜。1950年7月4日,中央復員委員會成立,周恩來(政務院總理)任主任,聶榮臻(代總參謀長)任副主任[4]。
1950年7月5日至8月31日,中央復員委員會多次發出補充指示,對復員工作中的注意事項、經費開支標準、復員軍人安置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4]。
全軍精簡整編工作按照中央安排部署進行,到1950年底,陸軍縮減2個兵團部、9個軍部、27個師部,全軍員額共精減17.1%。其中陸軍減幅最大,超過陸軍總員額四分之一。但因朝鮮戰爭爆發,根據國家安全需要,剛縮減的軍隊編制迅速擴大,至1951年底總兵力達627萬人,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史以來兵力最多的時期。朝鮮戰事穩定之後,1952年春季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第二次大整編[1][4]。
初期的復員軍人多來自農村。按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1年12月1日頒發的《關於人民解放軍1952年回鄉轉業建設人員處理辦法的決定》,自1952年起「復員軍人」改稱「回鄉轉業建設軍人」,並在全國範圍內的土地改革運動中專門預留出部分土地用於安置「回鄉轉業建設軍人」[4]。
1951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撤銷「中央復員委員會」,成立「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隨後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隊也分別撤銷了復員委員會,成立轉業建設委員會[4][5]。1951年12月15日,毛澤東主席批准了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的工作要則,其中規定了地方各級轉業建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均由中共各級委員會、政府和軍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同時從民政、財政、交通、兵役各部門抽調專人組成辦公室負責復員工作的具體事宜。安置工作要求應使每位轉業軍人回鄉後有房屋住、有土地種、有勞動工具,使之有條件從事生產[4]。
1952年1月31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主任周恩來,副主任李富春、聶榮臻、薄一波聯合簽署《關於處理回鄉轉業建設人員的指示》[6]。1952年3月27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主任周恩來,副主任李富春、 聶榮臻、薄一波聯合簽署《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關於回鄉轉業建設軍人安置工作的指示》[7]。1952年8月21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發出《關於加強回鄉轉業軍人安置工作的指示》[8]。
1953年之前復員軍人安置工作一直很順利。但此後隨着朝鮮戰事平息,大批覆員軍人(回鄉轉業建設軍人)返鄉回城,1954年後復員安置工作出現較多問題。當時針對回鄉轉業建設軍人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從哪裡來,回哪裡去」,退役後回原入伍徵集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安置。後鑑於復員轉業軍人的原籍有城市和農村兩類,故又將「回鄉轉業建設軍人」改稱「復員建設軍人」[4]。1954年10月23日,國務院發布《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2]。1955年5月31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十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9]。
對於傷病殘軍人的安置,1951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處理部隊中老弱殘人員的指示》發布。1952年3月27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對殘廢人員回鄉轉業條件作出規定[2]。1952年4月19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衛生部、軍委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帶病回鄉轉業建設人員處理問題的指示》發布[2][10]。1953年2月19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關於處理醫院中傷病人員回鄉轉業建設工作指示》發布[2]。
對無家可歸的軍士、兵士的安置,1954年10月7日國務院、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關於處理無家可歸的軍士、兵士的聯合指示》發出,同年11月15日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財務部、財政部、內務部《關於對無家可歸的軍士兵士處理安置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聯合通知》發出[2]。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改志願兵役制為義務兵役制[2]。1955年8月31日,國務院頒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就業的指示》[3]。自1955年起,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在徵集新兵的同時辦理老兵復員[2]。
1956年的安置工作,因各項建設事業大量用人,農村合作社的大批發展以及事先有計劃、有準備,所以大體做到了復員軍人「隨到隨安置、隨回鄉隨入社」。經過1956年度的全面整治,復轉軍人安置工作步入制度化[4]。1958年5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退伍義務兵本着「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安置[2]。
1958年6月9日,國務院秘書廳發出通知,根據1957年11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撤消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其工作分別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動員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負責[11]。
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的工作要則給各地的指示電》,規定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領導全國各級轉業建設委員會,辦理一切有關回鄉轉業建設人員的審查、教育、待遇、遣送、安置等工作和辦理其他有關轉業建設人員處理的工作,並對此負完全責任[12]。
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的工作要則給各地的指示電》,規定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以傅秋濤為秘書長,武新宇、雷英夫為副秘書長,並以軍委人民武裝部為基礎,同時吸收軍委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幹部部等有關部門組成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及辦公機構應通過電報、文件、會議、派人、調人等方法領導全國轉業建設工作[12]。歷任秘書長、副秘書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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