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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持会务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政協常委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持會務機構,由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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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 |
種類 | |
種類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設機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持會務機構 |
領導 | |
全國政協常務委員 | 名單 自2023年3月 |
結構 | |
議員 | 324 25名主席團 299名常務委員 |
政黨 | 自2018年3月: 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193): 人民團體(30): 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67)
特邀人士(33): |
選舉 | |
無(由本屆全國委員會內部商討及互選決定) |
機構概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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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構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持會務機構 |
組織法規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3號 |
對外官網 | www.cppcc.gov.cn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49年 |
影像資料 | |
198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織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制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條例、選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1]。
1954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召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指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各工作組組長和副組長,協商決定本屆全國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或名額和決定委員人選,協商決定下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名額和委員人選。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應當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只能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2]。
1978年3月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延續了1954年章程中有關常務委員會的各項規定[3]。
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奠定了有關常務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的基礎[4]。該章程後經1994年、2000年、2004年三次修訂。
1988年6月9日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1996年6月14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5]。
2004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了如下規定[6]:
關於其組成及工作方法:
關於其職權:
2005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定,於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5]
該規則規定的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該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級單位負責人列席。」「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有關的全國政協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政協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5]
該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委員發表的各種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會議採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根據需要可安排發言。各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委員個人或聯名均可提交發言材料,申請發言,由會議統籌安排。」「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邀請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5]
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是常委會議中的特殊形式,是專題協商的重要形式。2003年7月,政協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這是第十屆政協第一次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中共中央和國務院21個部門的47位負責人,92人次到會參加專題討論,並聽取意見和建議[7]。此後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與專題協商會成為第十、十一屆全國政協獨特重要的履職品牌。第十二屆全國政協按照協商的專題內容,加大了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的力度。自第十二屆起,全國政協的專題協商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第二層面是雙周協商座談會[8]。
2004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2005年修訂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主持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5]主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主席會議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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