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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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英语: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 WPPT),是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条约。条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1][2]
签署日 | 199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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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 |
生效日 | 2002年5月20日 |
签署者 | 阿根廷、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布基纳法索、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丹麦王国、厄瓜多尔、爱沙尼亚、欧洲联盟、芬兰、法国、德国、加纳、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共和国、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卢森堡、墨西哥、蒙古国、荷兰、尼日利亚、巴拿马、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国、美国、乌拉圭、玻利维亚、以色列、肯尼亚、摩纳哥、纳米比亚、南非、委内瑞拉 |
缔约方 | 107(截至2020年1月6日) |
保存处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
语言 | 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各缔约国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制订条约各条款。[3]
内容
条约涉及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3]
条约规定对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权;对未录制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广播权、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和录制权。除此经济权力,表演者还享有精神权力。
条约规定对录音制品,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权。[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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