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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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Specialized Agencies)是1947年通過的聯合國公約,於1948年12月2日生效。[1]
背景
在《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通過後,為儘量統一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所享的特權和豁免,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1月21日通過179(2)號決議,核定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提請各專門機構接受,並請各聯合國會員國和專門機構會員國加入。[2]
內容
公約[2](第三到六條)在財產資金和資產、通訊便利,會員國代表、職員等方面對特權及豁免做了具體說明。
公約第八條規定專門機構職員有權使用聯合國通行證,各專門機構也有頒發聯合國通行證的特權。
公約的十五個附件分別對十五個專門機構列明了標準條款在應用該機構時的執行規定。
本公約包含18個附件,分別對應公約成立以來的18個專門機構:[3]
- 附件一:國際勞工組織(ILO)
- 附件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包括2份修訂文本
- 附件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 附件四: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
- 附件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 附件六: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
- 附件七:世界衛生組織(WHO),包括3份修訂文本
- 附件八:萬國郵政聯盟(UPU)
- 附件九:國際電信聯盟(ITU)
- 附件十:國際難民組織(IRO),1952年該組織解散後作廢
- 附件十一:世界氣象組織(WMO)
- 附件十二:國際海事組織(IMO),包括2份修訂文本
- 附件十三:國際金融公司(IFC)
- 附件十四:國際開發協會(IDA)
- 附件十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 附件十六: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
- 附件十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
- 附件十八:世界旅遊組織(WTO)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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