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體制(即教會體制),是指基督教在其教內實行的組織原則和管理制度。各基督教派根據其對《新約》中記載有關基督教會組織的解釋或其教會的性質和職能而製定。一般分三種制度:主教制長老制公理制,有很少數的教派實行混合制度。

主教制

主教制(Episcopal polity)是基督宗教中最古老的制度,教會中最高的權威為主教(bishop,或譯為監督)[1],該詞源自希臘文「episkopos」(επίσκοπος),即「epi」(由上往下)及「skopos」(觀察者),意為監督者(overseer),主管按地域劃分的教區內的大小事務。

傳統上羅馬天主教實行聖品制,共分七級,在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後,聖品制中的小品事實上已經廢除,活躍的聖品只有司鐸(主教的聖品依然是司鐸)與執事,事實上目前天主教[2]聖公宗、北歐的信義宗,以及部分衞理宗等一些實行主教制的基督新教宗派一樣,實行分主教(監督、會督)、祭司(priest/elder,司鐸長老牧師、神父)和執事(deacon,助祭、會吏)三級的三級聖品制度[3]。東正教會同樣實行主教制。

天主教內領受聖秩聖事者均需獨身、基督新教一般而言所有級別的神職人員均可結婚,而東正教與東儀天主教則是主教必須為獨身(由黑品神父擔任),白品神父(司鐸)可結婚。

長老制

長老制(Presbyterian polity,或稱代議制、議會制)由約翰·加爾文所提倡,是《新約聖經》提及的職銜。主張教會是由信徒群眾所組成,是一個以議會形式管理地區教會的制度。[4]議會內的成員由各分堂選出長老(Elder),代表該堂出席會議。在堂會中設牧師(Minister/Pastor)、執事和長老等職位,共同處理教會事務。改革宗長老宗都實行長老制,而有些實行長老制的教會所實行的長老制具體規章則有所不同。

公理制

公理制(Congregational polity,又稱會眾制)由很多英美清教徒所提倡,主張堂會有獨立主權,基督才是會眾元首。堂會的主任牧師(Senior Pastor)為教會內最高的決策者,由信徒民主選聘。教會一切內部事務由會眾決議,具體制度和禮儀也由會眾釐定。[4]很多歷史比較新的教會也採用公理制,例如浸會公理會神召會貴格會以及不少獨立教會。一些公理制的教會自願在地區上組成一個無領導和從屬之分的聯會,以聯繫該宗派的和分堂。公理制有一個缺點,就是常常做成教會之間的交往和合作愈來愈少,最後甚至會使一些教會脫離其宗派獨立,造成宗派主義以及教會分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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