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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稱七八憲法或1978年憲法,是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國家政治形勢再度發生重大變化。1977年8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後,重新修憲又提上日程。根據葉劍英在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本次憲法修改草案「是以華國鋒主席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全體同志組成的修改憲法委員會起草的。」實際上,本次修憲並未專門成立負責機構,修憲工作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直接領導,修改憲法委員會在事實上也並未投入運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內部指定的憲法修改小組直接承擔了憲法草案的修改工作,使得中央政治局的討論幾乎相當於憲法草案的討論,而當時詳細記錄討論的檔案至今尚未公開。憲法草案完成後,1977年10月,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徵求黨內外群眾對修改憲法的意見」。這次徵求群體主要以黨內人士為主,也包括一小部分的非黨群眾和黨外人士。不過,這次徵求意見的實際價值卻受到了廣泛質疑,在華國鋒的「兩個凡是」傾向下,憲法討論顯得死氣沉沉。[1][2]
1978年2月23日,中共十一屆二中全會通過了憲法修改草案;新憲法於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正是審議通過。[2]
新憲法修正了1975年憲法的一部分文革語調[2][3],恢復了被取消的檢察機關,但仍保留了「大鳴,大放,大字報」的說法。此外,該憲法恢復了《五四憲法》部分公民權利條款,不過並未恢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2]
這部憲法正文延續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相關條款,仍將中國共產黨的機構納入國家機構運作體系中,帶有濃重的「文革」色彩。七八憲法規定,維持不設置中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職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同時,憲法正文繼續寫入毛澤東思想,使得這部憲法實質上只是對七五憲法的小修小改,是《五四憲法》和《七五憲法》之間的折中妥協。同時,這部憲法恢復選舉制度,取消「民主協商選舉」的形式,規定人大代表「由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但加注了「應經過民主協商」的限制條件[4]。
七八憲法經過兩次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修改憲法條文,同意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將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將上級人民檢察院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關係由監督改為領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決議,取消原第四十五條中「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同時,本次會議根據中共中央建議,決定再次全面修改憲法,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憲法,七八憲法的歷史使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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