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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措施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驅逐出境(英語:Deportation)是一個國家、組織或政權,因國防、外交、治安等理由,強制一個人或一群人離開某個地方,有時還會搭配流放。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8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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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是現今一種常被利用的外交手段,當一個國家與他國發生衝突時,便會透過將代表該國的大使、公使或其他外交人員限期驅逐出境的方式,來表達本國政府的抗議和不滿立場。此時的驅逐出境並不是針對使節個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國家。
驅逐出境在法律上可能是一種刑罰或行政處分,當事人可能因為觸犯該國法律,或者為非法入境,因而被該國政府或法院驅逐於國境之外。亦有可能是外交人員觸犯駐在國法律,但由於外交使節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享有外交豁免權,駐在國無法對外交使節進行司法審判,因此只能宣布該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將之驅逐出境。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章,詳細明列出其執行、先行通知、彙送詳情予外交部、交通工具之利用、居留期間之處置、及旅費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二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准入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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