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島公用事業管理局曼島政府的法定委員會,為曼島提供公用事業之服務。曼島公用事業管理局於2014年由曼島電力局曼島供水和污水處理局合併而成。[1]

歷史

曼島的公共事業由一系列的組織負責;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接管了其他機構的職權範圍,或與其他機構合併或分離。這些歷史性變化總結如下:[2]

曼島電力局成立於1983年7月,旨在為島上開發和維護高效、經濟的電力供應系統。[3] 其法律地位由1984年《電力法》確立。[4]

曼島電力局由曼島電力委員會(1932-1984年)和道格拉斯公司電力部(1921-1983年)合併而成。

曼島電力局只負責供電。這些責任在2003年擴大到包括天然氣供應。這與從英國-愛爾蘭天然氣互連管道建設高壓天然氣進口系統相結合。2003 年《天然氣和電力法》授權島電力局供應天然氣、建造管道和相關設備(第1條);它還有責任向其他組織如公共燃氣供應商供應燃氣(第2條)。 [5]曼島水務局成立於1972年,由曼島水務局(1946-1972年)和道格拉斯公司水務部合併而成。

1974年它承擔了曼島天然氣管理局的天然氣生產和分配職能,並更名為曼島水和天然氣管理局。

1985年,天然氣事業被私有化,當局恢復了原來的名稱。

2010 年,它承擔了前曼島交通部的污水處理職責,並更名為曼島供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局

2014年,曼島電力局與曼島供水和污水管理局合併,成立了曼島公用事業管理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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