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是絕大多數國家在道路設置的標誌以警告、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起源自歐洲的國際道路交通標誌試圖打破各地語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閡。修訂前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附件將道路交通標誌分成七類:
- 危險警告標誌(設於交岔路口或平交道附近者除外)
- 管制交岔路口優先通行權之標誌,交岔路口引道上之危險警告標誌及管制狹窄路段優先通行權之標誌
- 關於平交道之標誌
- 優先通行權,臨時停車及停車標誌以外之其他禁制標誌
- 停車標誌以外之指示標誌
- 臨時停車及停車標誌
- 附加標牌
各國以不同的方式將道路交通標誌分類。[1]
亞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取代GB 5768-1999,是對GB 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的修訂,保留了原標準中實踐證明適用的部分。適用於公路、城市道路,以及礦區、港區、林區、場(廠)區等道路上設置的標誌和標線。該標準分為道路交通標誌和道路交通標線兩部分。其中道路交通標誌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新發布的標準GB 5768.2-2022以代替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標誌分為主標誌和輔助標誌兩大類。
- 主標誌
- 警告標誌: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點的標誌。警告標誌的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
- 禁令標誌: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的標誌。禁令標誌的顏色,除個別標誌外,為白底,紅圈,紅槓,黑圖案(圖案壓槓);形狀為圓形、八角形、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 指示標誌: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誌。指示標誌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 指路標誌: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誌。指路標誌的顏色,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高速公路為綠底白圖案;形狀,除地點識別標誌、里程碑、分合流標誌外,為長方形和正方形。標誌分為一般道路指路標誌和高速公路指路標誌兩大類。
- 旅遊區標誌:提供旅遊景點方向、距離的標誌。標誌的顏色為棕色底白色字符。標誌分為指引標誌和旅遊符號兩大類。
- 道路施工安全標誌:通告道路施工區通行的標誌。
- 輔助標誌
附設在主標誌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輔助標誌的顏色為白底、黑字、黑邊框;形狀為長方形。
香港道路標誌,沿襲英國標準。需要用文字時,先用英文,再用中文。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仍沿襲舊有標誌風格。
- 圓形:表示命令。
- 三角形:表示警告
- 長方形標誌:提供指示或資料。
- 少部分不同形狀及顏色:標誌突出,如八角形停車標誌及倒三角形讓路標誌。
- 指令標誌
- 禁制標誌:通常是紅色邊
- 強制性標誌:通常藍色底
- 警告標誌
- 大部分為三角形
- 提示標誌
- 大部分為長方形
- 道路標記
- 髹在路面上
澳門公共道路之標誌,依據1993年道路法典規章,包括警告標誌、絕對遵守標誌及訊息標誌。其中絕對遵守標誌指示禁止(禁止標誌)或應遵義務(應遵標誌)。當時澳門是葡萄牙統治區,所以標誌沿襲葡萄牙標準。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仍沿襲葡萄牙統治時期標誌風格。直至交通事務局於2021年公布第三版的《道路交通標誌、標記及標線一般工作指引》,內部標誌式樣新增不少中國內地的形式,如行人橫道標誌。
-
澳門的警告標誌,圖為險降坡。
-
澳門的禁止標誌,當禁止單一種車輛通行時,標誌中間無紅色斜槓。
-
白鴿巢前地的行人穿越道,其使用中國內地樣式的標誌。
-
城鎮內方向箭頭。
中華民國曾經在1969年12月19日締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中華民國在實行的道路交通標誌一般合於國際標準,其設置及使用標準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其重要規則有:
第九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RGB : 153,0,0) | |
(RGB : 0,63,127) | |
(RGB : 255,255,0) | |
(RGB : 0,127,0) | |
(RGB : 255,191,0) | |
(RGB : 76,38,0) | |
(圖檔非單一色) |
-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第十條: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原文直寫,所以作「如左」)
- 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 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 三、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路線、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設施等,以利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易於識別。
- 四、輔助標誌:除前述三款標誌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進行車安全所設立之標誌或標牌。
第十一條: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左:
- 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 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五、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 六、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 七、螢光黃綠色: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 八、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 九、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第十二條:標誌之體形分為左列各種:
- 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
- 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 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
- 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 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 六、交岔形:用於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
- 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輔助標誌之告示牌。
- 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誌之「方向里程」標誌。
- 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標誌。
- 十、盾形: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
警告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的正三角形。
-
禁止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的圓形。
-
指示一般地點時以綠色標誌為主。
美洲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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