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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港部(日語:要港部/ようこうぶ Yōkōbu ?),為舊日本海軍的機構之一,作為海軍的根據地的一種,統轄艦隊後方的機構。
1889年(明治22年)5月29日,日本海軍頒布了《鎮守府條例》,其中規定在鎮守府以下設立所謂「要港」,以統籌港務、航運等事宜,並配置魚雷艇隊(日語:水雷隊)進行警備[1]。同年6月,時軍令部長伊藤雋吉挑選了11個候選地,向時任海軍大臣西鄉從道提出申請,但遭到了駁回。
這最初的11個候選地,分別為:鳥羽(三重縣)、女川(宮城縣)、宇和島(愛媛縣)、竹敷(長崎縣對馬)、若松(長崎縣五島列島)、鹿兒島(鹿兒島縣)、久慈(鹿兒島縣奄美大島)、馬關(山口縣)、島前(島根縣隱岐群島)、七尾(石川縣)、函館(北海道)。
1893年(明治26年)5月20日施行的鎮守府條例修訂案中,在鎮守府的職能下增加「軍港要港的防禦」,而將要港部相關內容刪除[1]。同年11月,時軍令部長中牟田倉之助將修正案再次提交給西鄉。新案提議設置第五海軍區,同時將原議11港進行調整後,作為鎮守府轄下機構。根據這份草案,指定各要港如下:
1896年(明治29年)4月1日,日本海軍頒布要港部條例,規定各要港部以要港所在地進行命名,在各鎮守府所屬的要港內負責港口戒備,同時負責軍需品補給、艦艇器材的小修理等事務;此外還在每個要港組建水雷敷設隊[1]。此後日本海軍根據這份議案為藍本,陸續設立一系列要港部:
1897年(明治30年)12月1日,修訂的條例中規定,要港部司令在戰時或者突發狀況,可以指揮停泊在本港內的全部艦艇,包括艦籍本歸屬別處的艦艇;同時在戰時或突發狀況可以指揮本屬別處的兵員進行本港的防衛。1899年(明治32年)7月11日,要港部事務中追加要港附近海岸以及海面警備一條。1900年(明治33年)5月20日,新修訂的要港部條例規定,要港部不再隸屬鎮守府,而是名義上受天皇直轄;軍政人事受海軍大臣管理;防禦計劃受軍令部長指揮;具體的艦政、兵事、海岸海面警備聽從同屬同一海軍區的鎮守府司令長官分配;而要港部所需要的兵員及器材、物資的配給則聽從海軍區的分配。[1]
1905年(明治38年)12月12日,各要港部開始配備驅逐隊以及潛艇隊。1912年(大正元年)10月,要港部內開始設置病房和海軍醫院。1922年(大正11年)4月1日,在各要港部(大湊、旅順兩處除外)設置軍法會議(大湊、旅順兩港要到1933年才設立相應的軍法會議)。1928年(昭和3年)3月30日,為了做好部隊出動的準備工作、強化地方審計和監督,各要港部設置經理部。此外根據日軍的作戰安排,1933年(昭和8年)開始陸續在各要港部設立航空隊。1936年(昭和11年)在各要港部設立建築部。[3]
1941年(昭和16年)11月20日,日本海軍將大湊、馬公、鎮海、旅順4地要港部提升為警備府,加強了相關權限。
要港部的首長為要港部司令。1936年7月1日,舞鶴要港部司令首先提升待遇為親補職,1938年11月14日起,其餘的要港部司令也全部升為親補職。其後要港部升格為警備府時,警備府司令長官同樣維持親補職待遇。[2]
抗日戰爭時期,汪精衛政權在日本的援助下重新設立海軍,也同樣仿照日本的模式設立了要港部。其中的例子包括南京要港部以及1940年12月設立的威海衛要港部(當初叫做「基地隊」)。
威海衛要港部向青島以及芝罘派出基地分隊,下轄有炮艦海祥號等,截止至1941年12月時共有人員430人,司令為海軍少將銜[4]。其後日本派出軍事顧問團,首席指導官林蓉齋海軍大佐將中國威海衛要港部指導部編入第三遣支艦隊。1942年4月,林將首席指導官一職轉交給森田一男海軍大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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